毒品自白減刑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毒品自白減刑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自白減刑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
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
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
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
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
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
又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為幫助施用;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則係共同販賣。
二者固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之行為外觀,然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犯意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
前者係受施用者委託,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與施用毒品者間有犯意聯絡;後者則係受販售者之委託而與販售者間有犯意聯絡。
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或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連帶抵償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攸關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能否主張偵、審中自. 白之減刑利益,自有辨明之必要。以往最高. 法院對於所謂「偵查中」自白,向認 ...
- 2最高法院新聞稿
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壹、本件法律爭議: ... 密而複雜,藉自白減刑的優惠,鼓勵行為人及時悔悟,同時使偵、.
- 3毒品條例偵查中的自白 - 一起讀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一部刑度非常重的法律,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例,法定刑只有兩種:死刑或無期徒刑。因為刑責是如此的重,被告能否減刑,時常是審判 ...
- 4立法理由5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二、第二項之規範目的原在於使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 ... 惟原所稱「審判中」,究指被告僅須於審判中曾有一次自白犯罪即應適用減刑 ...
-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