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查詢結果-民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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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 條. (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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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18年05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1月20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110.01.13修正之第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條條文及刪除之第981、990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120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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