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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 條. (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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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18年05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1月20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110.01.13修正之第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條條文及刪除之第981、990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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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120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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