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 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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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1.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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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1.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要旨:
按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就分配表異議提出之時點,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將原規定「應於分配期日前」,修正為「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尋繹其修正本旨,在於原規定「應於分配期日前」,文義欠明,致實務上常有於實行分配前一分鐘尚為異議之情事,不啻拖延分配程序,使他債權人之債權難獲及時實現。
且其以書狀為異議者,法院收文單位,經收文、分文、登簿、送件等作業程序,到達承辦法官、書記官時,分配期日早已終結,執行法院不知其異議而按原定分配表分配完畢,難於補救,滋生困擾,始而修正為「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為之,此乃民法第一百十九條所稱「法令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之規定,於此情形,自無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關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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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要旨:
被上訴人依彰化地院七十五年四月四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再度聲請強制執行,其五年消滅時效期間之最末日既為國定假日,而不得為之,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應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原審因認被上訴人於八十年四月八日聲請強制執行,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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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因與廖良榮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要旨:
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訴訟救助所定之各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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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
民國88年10月15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
設其送達之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
如為寄存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該訴訟文書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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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民法第122、125、144、247-1 條(101.06.13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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