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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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 刑法判解 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判解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延伸文章資訊
- 1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及過失傷害罪之分論併罰。-國軍退除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若行為人之 ...
- 2月旦法學教室第210 期(2020.04)-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是否是一種具體危險狀態的規定,本款的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在性質上是否屬於「具體危險犯」,抑或 ...
- 3刑法分則中的危態駕駛罪(§185之3)
我國刑法分則另有危態駕駛罪(§185之3),規定:「(第一項)駕. 駛動力交通 ... 態,而不能安全駕駛就代表了某種程度的危險,所以實質上應該是具體危險. 犯。此外,本 ... 性的考量,既...
- 4定義酒駕的標準到底從何而來?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和危險犯
- 5立法院-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研析
反觀毒駕,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可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然而吸食毒品者會造成精神狀態的影響:低者注意力減輕、中者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