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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無懸掛號牌廣告車輛,可否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10.08.交路字第0990050418號函 公(發)布日: 099.10.08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無懸掛號牌廣告車輛,可否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查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8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075666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有關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之查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之1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稱廢棄車輛之認定,依上開條例 授權訂定之旨揭辦法第2條亦已有明文規定,爰本案所提旨揭占 用道路無懸掛號牌之車輛,如符合上開規定之廢棄車車輛,當可 依具體個案事實援依上開規定查處,並無疑義。

三、另停放道路之無懸掛號牌車輛,如另有涉違反條例第12條第1項 及第56條第1項有關號牌使用或停車管制規定者,貴轄執法機關 亦當得依其具體違規事實查處舉發之,併請參考。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相關令函(35) 第五十六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相關令函(37) 第八十二條之一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 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 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 保管費。

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 棄物清除。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相關令函(8) 2.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二條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 輛。

相關令函(4)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1069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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