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加班補休及補休標準須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勞動檢查】「加班換補休」,可 ... 我要問 首頁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1HR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找工作 文字放大 置頂 假日加班補休及補休標準須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辦理嗎?|簡文成專欄 文字放大 勞資大平台 476 發表2019-03-0614:03:25 upvote 0 favorite 0   問題:假日加班補休及補休標準須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辦理嗎?   回覆: 經濟日報記者陳素玲於2019-03-05報導,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來說,則加班補休的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的,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註1)前述報導就有關休假加班補休,誤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其實,就有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特別休假等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加班後,或依同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使勞工於前揭諸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內加班後,勞資雙方如擬約定以加班補休替代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並未有規範。

前述假日加班補休事宜,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是根據民法第319條及第320條發布下列函釋規範: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12日臺(76)勞動字第833號函  勞工在放假日或值日(夜)補休之日奉派出差,於出差完畢後,勞工如願意另擇日補休而放棄工資加倍發給,自無不可。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8日臺(76)勞動字第5587號函 勞工有於休假日工作之事實後,如其自願放棄工資加倍發給而願意另行擇日補休,自屬可行。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5日臺(77)勞動2字第01106號函 內政部74.4.22臺(74)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前經本會76.12.8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在案,故勞工有於休假日工作之事實後,如其自願放棄工資加倍發給而願意另行擇日補休,自屬可行。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6日臺(79)勞動2字第25744號函 至於勞工國定假日照常工作或延長工時,勞工於事後如同意補休或放棄補休接受嘉獎,為法所不禁。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11日台(86)勞動2字第047532號函 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將自明(八十七)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事業單位如願配合實施,可由勞雇雙方於協調後,將原應放假之紀念節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至於原已實施隔週週休二日或每週工作五日之事業單位,仍可繼續實施,但雇主若欲使勞工於原放假之紀念節日出勤工作,以配合政府機關之工時調整,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作並加倍發給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期補休。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臺(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7)勞動部105年1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050027353號函  三、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前開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給付之規定係強制性規定,其請求權不得事先拋棄。

    申言之,有關假日加班補休事項非屬勞動基準法範定,勞工於假日出勤後,勞資雙方秉誠信原則自行協商決定放棄領取假日加班工資並選擇補休,亦屬可行,惟有關補休標準及期間等事宜,包括補休時數換算、補休期限、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時數應否折算工資,應於假日加班事實產生後,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另,雇主以勞動契約要求勞工或縱然經勞工同意,於假日加班事實產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假日加班費之請求權,均屬無效。

至於雇主以工作規則片面規定勞工就假日加班僅得申請補休,亦屬無效,仍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假日加班工資。

是,就法律而言,假日加班補休期限未必比照同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另就假日加班補休於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時數應否折算工資,亦未必比照同法第32條之1暨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假日加班補休如採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或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者,就未休畢之時數應折算工資,惟如採債之更改(民法第320條),就未休畢之時數,視為放棄補休之權利,且得不折算工資。

前述有關假日加班補休事宜,勞動部業於107年9月26日以勞動條2字第1070131255號函再度闡明:「三、至所詢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出勤工作後,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本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有使勞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四、勞工於出勤工作後,如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出勤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本法規定。

至勞雇雙方如就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五、另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並未停止適用,併予澄明。

」 註1:資料來源:別被騙了!加班換補休這樣做才不吃虧,2019-03-05經濟日報記者陳素玲,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678447   延伸閱讀   勞工為非自願離職者,其應於何日始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 雇主依同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8小時內加班,勞工未出勤,亦未請假者,得否以曠工論且扣減當日工資?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unsplash 1手的1例1休快訊,請鎖定1例1休勞資大平台FB粉絲團  https://goo.gl/gtP2Pr 精選工作 分頁閱讀模式 名師好文假日加班補休簡文成專欄 upvote 0 favorite 0 up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vacationQuestion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請問228與3/1加班可換休假或是一定要發加班費?下一篇:致所有偉大的媽媽們—談產假與母性保護措施|勞動力量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214070 今日熱門 離職後剩餘的特休按比例計算嗎? 關於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預告及勞動契約 員工上下班出車禍,屬於職災認定範圍嗎? 『曹新南專欄』資遣未滿三個月員工,不要預告期,仍要10天前資遣通報嗎? 到職未滿一個月只算出勤日薪水這樣合法嗎? 最多討論 網友分享 八週變形工時調班問題 育嬰留職復值後是否有特休 保全內勤小姐代班假日保全 119.5.10到職、若111.5.11離職,可以拿到7天特休的錢嗎 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將員工排休視為曠職 人氣工作 探索國際儲備幹部(有生日禮金) 微風廣場酒櫃儲備幹部(有生日假) 全家便利商店儲備幹部(有供餐福利) 人氣公司 【有分紅入股】摩斯漢堡 【有年終獎金】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有分紅入股】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女就讀優惠】何嘉仁國際文教團隊 【免費供餐】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好缺快搜 月薪四萬以上 供餐福利 住宿福利 年薪14個月↑ 月薪三萬以上 粉絲團 意見反應 1111人力銀行 隱私權 求才 找工作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