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通知指定期間9/1起改以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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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智慧局之通知函送達日為8月31日,其起算日為9月1日(因為8月31日為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11月3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本文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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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通知指定期間9/1起改以月計算
C080703Y1.C080626Y1|2008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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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實務相關之通知指定期間,將由現行的以日計算,調整為以月計算,而過渡期間,對已發函的專利申請案件截止日,將從寬認定。
依現行實務,審查人員對於專利各項通知函所指定期間,向來採以日計算,例如:現行對於外國發明案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指定的申復期間,為文到次日起90日。
惟參酌各國專利實務作法,大多數係採按月計算,除少數通知的指定期間為低於30日,將維持目前以日計算外,其餘均改採以月計算指定期間,並依專利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至於期間之計算,則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辦理。
例如,指定期間為3個月者,期間末日之計算可能有以下各種情形: (一)智慧局之通知函送達日為8月31日,其起算日為9月1日(因為8月31日為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11月3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本文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2月1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故申請人應於11月30日前補正文件或提出補充、修正之申請。
(二)智慧局之通知函送達日為8月30日,其起算日為8月31日(因為8月30日為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11月3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但書規定,因11月僅有30日而無與起算日相當日之31日,改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如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例如:期間之末日為10月10日,因係國定假日,以10月11日為期間之末日。
智慧局表示,在8月31日以前已發函,採行以日計算指定期間的專利申請案件,於過渡期間之屆止日認定,將採取從寬原則處理,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2008.06.26 工商時報2008.07.03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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