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恐懼與不理解而污名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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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的精神症狀,造成工作、人際、家庭、個人衛生無法正常運作,無法好好吃飯、睡覺、無法生活自理,或者無法與人溝通互動,造成社交障礙,無法清晰思考和表達,就可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單位介紹 心衛中心簡介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交通路線 粉絲專頁 LINE帳號 訊息區 最新消息 新聞稿 臺北市居家照護關懷中心【服務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報名專區 講座/活動 教育訓練 活動花絮 門診表 社區心理諮商服務 附設精神科門診 心理評量 簡式心情溫度計(BSRS-5) 長者憂鬱量表(GDS-15) 台灣工作者疲勞量表-個人相關過勞分量表 網路使用評量表 台灣人憂鬱問卷-憂鬱傾向篩檢量表 愛丁堡產後憂鬱量表(EPDS) 自填式華人飲酒問題篩檢問卷(CAGE) 資源地圖/列表 心理衛生資源地圖 精神醫療院所 心理諮商服務 機構附設心理諮商服務 心理治療(諮商)所 精神復健機構 酒癮治療服務機構 網癮治療服務機構 行為成癮治療諮詢 北臺區域心理衛生資源 性侵害事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 臺北市校園醫療網絡資源 衛教文宣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介紹 孕產期身心調適及憂鬱防治 親職教養/家庭及婚姻關係 友善職場/職場人際/工作壓力 老年生活調適/長者溝通互動 災後身心調適/創傷輔導 壓力調適/情緒管理 自我成長/人際互動 網路成癮/酒癮防治 性別議題/情感關係 憂鬱症議題/自殺防治議題 新移民身心調適 身心障礙家庭身心調適 警廣「心靈能量棒」廣播節目 檔案下載 轉介表單 其他 政令宣導 精神疾病及照護機構管理專區 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外部連結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 內政部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 衛生福利部-心理宣導專區 衛生福利部-育兒親職網 衛生福利部孕產婦關懷網站 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肯愛社會服務協會 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展翅協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 性別友善共融臺北--臺北市LGBT資訊專區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上方連結 首頁 網站導覽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首頁 網站導覽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單位介紹 心衛中心簡介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交通路線 粉絲專頁 LINE帳號 訊息區 最新消息 新聞稿 臺北市居家照護關懷中心【服務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報名專區 講座/活動 教育訓練 活動花絮 門診表 社區心理諮商服務 附設精神科門診 心理評量 簡式心情溫度計(BSRS-5) 長者憂鬱量表(GDS-15) 台灣工作者疲勞量表-個人相關過勞分量表 網路使用評量表 台灣人憂鬱問卷-憂鬱傾向篩檢量表 愛丁堡產後憂鬱量表(EPDS) 自填式華人飲酒問題篩檢問卷(CAGE) 資源地圖/列表 心理衛生資源地圖 精神醫療院所 心理諮商服務 機構附設心理諮商服務 心理治療(諮商)所 精神復健機構 酒癮治療服務機構 網癮治療服務機構 行為成癮治療諮詢 北臺區域心理衛生資源 性侵害事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 臺北市校園醫療網絡資源 衛教文宣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介紹 孕產期身心調適及憂鬱防治 親職教養/家庭及婚姻關係 友善職場/職場人際/工作壓力 老年生活調適/長者溝通互動 災後身心調適/創傷輔導 壓力調適/情緒管理 自我成長/人際互動 網路成癮/酒癮防治 性別議題/情感關係 憂鬱症議題/自殺防治議題 新移民身心調適 身心障礙家庭身心調適 警廣「心靈能量棒」廣播節目 檔案下載 轉介表單 其他 政令宣導 精神疾病及照護機構管理專區 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外部連結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 內政部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 衛生福利部-心理宣導專區 衛生福利部-育兒親職網 衛生福利部孕產婦關懷網站 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肯愛社會服務協會 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展翅協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 性別友善共融臺北--臺北市LGBT資訊專區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政令宣導 精神疾病及照護機構管理專區 專題文章 專題文章 開放資料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 去除精神疾病污名化,媒體、藝文、名人貢獻大 正確認識精神疾病,還給病患就醫、生活與工作的空間 因恐懼與不理解而污名的精神疾病 我的復元之路 憂鬱症離你我並不遠 精神疾病不可怕,請給他們機會 精神病人的職業重建與社區融合案例分享 怪怪的人 憤怒與寬恕——誰是真正的被害者? 抗精神病藥物的善與惡——治療vs.副作用的天秤兩端 正確認識精神疾病─被誤解的疾病 妄想型精神病的適應及處置技巧 思覺失調症患者也有春天 家有精神疾病患者 因恐懼與不理解而污名的精神疾病李麗娟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常務理事    台灣接連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案件:台南湯姆熊隨機殺人案、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命案、內湖小燈泡案、台鐵殺警、梁男吸毒殺母等重大刑案的發生,一再地將精神疾病、精神鑑定、監護宣告、甚至個別將鑑定人推到風口浪尖。

許多民眾在新聞以「無罪」以及各類聳動的標題、政治人物各類「天地不容」等不問法律、只問天地的撩動情緒言說下,沒有細究判決理由,在網路上開始發表各類鍵盤評論。

「鐵路刺警案」宣判後,許多對於精神疾病存有誤解而不明就裡的聲浪認為:「精神病患真好,到處犯罪殺人放火還可以被恐龍法官判無罪。

」這樣的言論,不但昧於醫學常識,更是長期以來精神疾患蒙上「不名譽」陰影的原因。

然而上述種種尚未底定之際,「梁男吸毒殺母無罪」並「責付桃園衛生局」的高等法院判決出爐,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到高院的無罪判決,天差地別,立刻再度激起千堆雪。

       精神疾病分為非常多種,也有不同的輕重症狀,就算是有嚴重病症的「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在實務經驗上,會犯罪的比例很低。

被害妄想症、或有幻聽幻覺症狀的患者,可能基於自己幻想世界的劇本,為了保護自己或其他原因,而產生攻擊行為。

除此之外,多數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社交上都是呈現害怕和退縮的狀況。

對於有幻聽、幻覺的患者來說,幻聽、幻覺所建構的世界是非常真實的,他所要防衛的對象,是他幻想出來的、那個不斷貶低、攻擊自己的人。

     自古以來,只要是有人的社會,就有精神疾病的存在。

不一樣的是,現代社會壓力越來越大,遭遇精神疾病的機會也愈來愈高。

2001年聯合國所屬的世界衛生組織,已將精神疾病列為威脅人類健康的三大衛生問題之一。

     精神疾病的病因,來自於生理、心理與社會環境的變化或衝突,沒有一個人類社會,可以免疫於精神疾病,同樣的沒有人可以打包票自己或親人一定不會罹患精神疾病。

但是,在我們的社會裡,對精神疾病有許多的誤解,和因為不瞭解而產生的排斥與恐慌。

精神疾病患者,大多數沒有明顯的身體症狀,再加上目前各級學校的教材裡,少有精神疾病的介紹,大家不知道精神疾病的病症,所以生病的人就不容易有病識感;沒有病識感,就是說自己不覺得自己生病了,所以有些人拖了很久才去看精神科醫生。

另一方面,因為社會的歧視和汙名化,使得已經康復的病人不敢現身,讓多數人誤以為精神病是不治之症;而同時汙名化帶來莫名的羞恥感,所以有些人雖然看了醫生,但仍然難以接受自己患病的事實,並不照著醫師的處方服藥,拖久了醫治起來就比較麻煩。

     在許多人努力去除精神病人污名化的同時,在偶而發生的精神病人傷人、殺人的突發事件,往往佔據媒體顯著版面,讓去污名化的努力常付諸流水。

 社會大眾、精神障礙者及家屬心理的烙印問題   「汙名」(stigma)指當違背社會正常的標準時,會被貼上的一種記號,這種記號會造成被社會大眾所排斥,某些族群被分類、貼上標籤、連結到不好的資源,以致於和他人有所區隔,因此感受到地位降低和歧視。

因此,對精神病患這樣的負面標籤與偏誤觀感,對他們的影響更甚於疾病本身,其所延伸出來的就是拒絕、隔離、逃避、脅迫等等的不適當行為,例如:雇主拒絕給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社區設立精神康復之家受到阻撓,污名化確實是精神衛生發展道路上的絆腳石,是一不可輕忽的問題。

     社會汙名進而汙名內化成自我認同,不僅是發生在精神障礙者本身,其照顧者亦遭受相當的心理壓力,內化的自我汙名可能會減少與復原相關的因子如自尊、希望感、賦權等。

任何的偏見與歧視均會讓精神障礙者感到羞辱、不尊重或遭拒絕,進而產生行為退縮,然而烙印是一個複雜的互動過程,而非個人的固定特質。

接受社會偏見與汙名的不只是一般民眾,精神障礙者也接受了這些刻板印象,自我否定、自我懷疑的想法充塞腦袋,對自己與未來不抱期待,如影隨形的負面態度與想法,影響了精神障礙者的人際、社交、工作及家庭等日常生活。

在社會汙名與自我汙名交相作用之下,扣上「瘋子」的帽子,「人」的模樣就消失了,只剩下扁平、模糊的影子,讓疾病的標籤,精神障礙者漸漸忘了自己也是「人」。

     長期下來,造成精神疾病患者的無力感與退縮,他們也從社會大眾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無能,導致社會支持薄弱,資源運用不足,陷入照顧與被照顧窘境中。

來自外界的刻板印象與負面標籤,進而相信自己是有問題的人物、隨時可能情緒失控或爆發、自己無法承擔責任壓力…等等。

     能瞭解精神衛生的知識,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健康,也可以在遇到患有此病、或有心理情緒困擾的人時,有更多的自信去幫助他們,同時避免衝突發生。

認識精神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乃至於積極的預防疾病發生,對你我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該如何確定自己已經罹患精神疾病? 認識疾病、面對疾病 精神疾病的定義、範圍與判斷標準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指出「精神疾病為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雖然法律已對精神疾病的概念有所規範,但由於精神疾病的定義和範圍界定,是到了近代精神醫學蓬勃發展之後才逐漸明確。

在我們當代社會的通俗文化中,很多精神疾病的類似詞「發瘋」、「瘋子」、「精神病」、「神經病」、「精神異常」、「著猴」、「起蕃癲」、「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癲狂」、「發狂」、「精神衰弱」、「抓狂」…等,產生了相當多觀念上的混淆。

究竟一個人的行為或功能要產生什麼樣的障礙或異常,才能稱為精神疾病? 一般而言,精神醫療人員會依據以下幾個指標判斷: 症狀:大部份生理疾病都有很明確的身體症狀可以判斷,例如咳嗽、打噴涕、發燒可能是感冒,腹部疼痛可能是胃病、發癢起疹也許是皮膚病,但精神疾病普遍缺乏獨有又明確外顯的身心症狀,比較常見的可能有情緒憂鬱、不愉快、對一切事物失去興趣、喪失精力與自信心、強迫行為、神經質、易怒、暴躁、煩躁、坐立不安、知覺喪失、強烈的害怕感、幻覺、妄想……等,部份精神疾病有生理上的癥候,如心跳快速、胸口空虛、胸悶、呼吸不順、胃脹、腹瀉、頻尿、頭痛、痙攣……等。

這些症狀可能和其他生理疾病症狀混淆,難以判定,還是要看持續的時間長度與頻率,如果持續數週數月,發作時間越來越常見,便要迅速就醫,查明原因以免疾病惡化。

頻率與持續期間:精神疾病除了症狀發生,更重要的是發生頻率與持續時間。

若次數與持續期間已多到足以影響當事者與周遭人的生活,就可能是精神疾病了。

例如: 失眠:許多人在面對學業、工作壓力、家庭生活,都可能因為緊張、焦慮或沮喪而睡不著,如果持續數週甚至一個月,就有可能是憂鬱症或焦慮症。

強迫行為:許多人在出門之後常常會焦慮是否忘記鎖門、關燈、關爐火,因而會回家檢查,若是要檢查數十次才放心,甚至因此無法出門,可能就是強迫症的前兆。

潔癖:有的人特別怕髒,常常會洗手,若只是多洗一兩次,不至於是精神疾病,但有些人一天要洗手數十次,仍覺得不乾淨,便可能是強迫症或恐慌症。

情緒狀況:無論是憂慮、亢奮、悲傷、高興…等,如果只是短暫的,不影響生活就不至於是精神病,如果情緒長期處於高亢或低落,達到影響日常生活的地步,便可能罹患了精神疾病,需要就醫尋求治療了。

能力退化:如同《精神衛生法》條文所指出的,精神疾病會造成「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進一步就會影響病人工作、學習和生活能力,像是記憶力衰退、思考能力下降、自制力不如以往,過去能輕鬆勝任的事,生病之後便無法再做,若已到了影響日常生活的程度,需要治療或復健的協助。

人的思想及感官能力是生物中最發達、最精密的,因此,我們每個人可以對事物做有條理的分析,使得情緒表現能夠和現實的情況互相配合。

比方說,我們看得到眼前的事物、聽得到遠近的聲音、聞得到周遭的各種氣味,腦中會有不斷的思考,內心有各種心情,也會表達出喜怒哀樂的行為。

如果人的思想或感官有了障礙,對日常生活事務的處理會造成嚴重的影響,甚至出現不切實際的怪異行為。

例如眼睛看到別人看不到的東西、耳朵聽到不存在的聲音、在公共場所大聲自言自語、腦中有了怪異偏執的思考情緒過度誇大或脫離現實、行為舉止怪異等等。

除了以上奇特的精神現象以外,其實精神症狀有各式各樣的表現,一般而言,可以考慮下列五個層面(ABCDS)的表現: 情緒情感(Affect):持續憂鬱,焦慮,易怒,暴躁,過度欣快等。

行為(Behavior):行動遲緩,坐立不安,怪異行為,自傷暴力行為,酒精藥物濫用等。

認知思考(Cognition):妄想,幻覺,悲觀意念,自殺想法,記憶注意力減退等。

生理驅力(Drive):失眠,食慾增加或減退,性慾增加或減退。

身體症狀(Somaticsymptoms):與情緒有關的身體不舒服,如心悸,胸悶等。

或是身體虛弱不舒服,但是到處做檢查也查不出原因。

    如果以上的精神症狀,造成工作、人際、家庭、個人衛生無法正常運作,無法好好吃飯、睡覺、無法生活自理,或者無法與人溝通互動,造成社交障礙,無法清晰思考和表達,就可能需要就醫。

 常見的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舊名精神分裂症):人類之所以為萬物之靈,乃是因有細膩的思考推理判斷及精密的知覺,這個病顧名思義就是思考和知覺的失調,表現在兩個主要的症狀,也就是妄想及幻覺。

妄想就是明明沒有的事,病人卻堅信這件事真實存在,例如堅信家人同事勾結要圖謀加害於他(被害妄想),堅信自己出門都被別人跟蹤監視(被監視跟蹤妄想),堅信電視報紙都在報導與他有關的事,出門覺得路人都在注意他(關聯妄想),堅信自己身體想法行動都被外力控制,被電波影響(被控制妄想)等。

幻覺就是外界沒有刺激,五官卻清楚知覺到,通常因為病人是真實從五官感覺到,他們會堅持這些幻覺是完全真實的,最常見的是聽幻覺,例如明明旁邊沒有人,卻聽見人聲在罵他或是評論他的思考行為,或是聽見好幾種不同的人聲,彼此在討論他的事情等,這時常見病人好像對著空氣講話或對罵,甚至受幻聽的影響而有奇怪的行為(如半夜跑出門,傷害自己等);另外可能有說話文不對題、問東答西、語無倫次的現象;或可能有混亂的行為,例如裸奔,四處遊盪,激動暴力的行為等。

而在急性發病後可能有所謂的負性症狀,包括面無表情,不修邊幅,少話,思考想法變得非常固執,不與人互動,生活懶散等。

此病發病常從青少年開始,男女比率相當,男性通常發病年齡為15-25歲,女性發病年齡約晚5歲,發病早期症狀並不容易偵測,常表現在人際關係、學業,及日常生活上發生障礙,例如變得不跟人互動,沒有朋友,躲在房間裡,學業成績明顯退步、不想上學、躺床、對事情缺乏興趣。

或是有一些特別的想法及行為:例如覺得同學都在說他的壞話、自己的夢會成真、有預測未來的能力,偶而小聲自言自語,傻笑等。

這個疾病若能早期發現和早期治療,可以延緩疾病的發作及嚴重度。

因此,若能在發病早期就能就醫,對這個疾病的治療及之後功能的影響有非常正面的幫助。

妄想症:此病純粹以單一的妄想為主,少有出現幻覺及混亂的言語及行為,也不會出現負性症狀,常見的妄想是被害妄想,忌妒妄想(堅信自己的配偶或親密伴侶有不忠的行為),誇大妄想(堅信自己是偉大的人物,有很強的能力),情色妄想(堅信別人,通常是身分地位比自己高很多的人,如明星,喜歡自己,透過各種方式對自己表達愛意)及身體妄想(堅信自己身體的某部分外觀或功能異常),通常以一種妄想為主,內容常結合現實,並不怪異。

此病常發病於青壯年或中年之後,最困難的部分是病人堅信自己的妄想是真實的,很難勸導其就醫接受治療。

這時不要直接針對他的妄想,與他爭執這些妄想是假的,是生病,而要針對這個妄想造成的情緒,睡眠,食慾,行為的影響勸導其就醫接受治療。

憂鬱症:憂鬱症是至少持續兩週以上的憂鬱情緒及缺乏興趣及活力的症狀,同時伴隨行為反應遲鈍,躺床或社交退縮行為,負面思考,記憶力及注意力減退,無望無助感,死亡的想法,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失眠或多眠,食慾減低造成明顯的體重減輕,及如胸悶、疼痛等各種的身體不適等症狀。

憂鬱症可以發生在任何年齡,是相當常見的精神疾病,病人或家屬常常無法分辨正常的憂鬱情緒和憂鬱症的區別,一般而言,正常的憂鬱情緒不會持續到兩週以上,並可以聽音樂、與朋友聊聊及到戶外走走等方法轉移,且不會造成日常生活,人際關係,及學業工作的明顯影響。

反之,若是憂鬱情緒持續兩週以上,無法轉移開,且有行為反應遲鈍、躺床行為,記憶力及注意力減退,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睡眠食慾的明顯的影響,並明顯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建議就應就醫接受進一步的評估。

憂鬱症早期治療會使病情易康復且恢復正常功能。

雙極性情感精神病(舊名躁鬱症):此病以情緒的憂鬱(鬱症狀態)及高亢(躁症狀態)兩極性的變化為主要表現,鬱症狀態的表現如上所述。

躁症狀態的表現主要以情緒高亢,過度愉快為主,伴隨精力過度充沛、話多停不下來、手機一直講、過度自信、覺得自己能力很強、過度樂觀、覺得自己做什麼事都會成功,甚至有誇大妄想,不當及過多的計畫,亂花錢或亂投資,花很多金錢或時間從事享樂的活動,例如跳舞,夜店,不當的性接觸等,睡眠過少仍精力充沛,甚至自認為不需睡眠,食慾可能增加或因活動量過大太忙而減少進食。

此病常在青少年開始發病,也有青壯年或中年以後才開始生病的,三分之二是鬱症開始,三分之一是躁症開始,大部分的躁症或鬱症經過治療後,症狀會康復,但大部分的躁鬱症會有復發的現象,規律就醫,減少復發,以增進病人的生活及工作功能及減少對病患及其家庭的負面影響。

器質性及物質引發的精神疾病:所謂器質性精神疾病就是身體的疾病造成的精神症狀表現,例如譫妄,甲狀腺功能過高引發之躁症,紅斑性狼瘡引發之精神病等,可以有上述各類精神疾病的表現。

物質引發之精神疾病就是使用一些非法藥物,如安非他命、海洛因、K他命、搖頭丸、大麻、強力膠等,所造成的精神疾病,其表現也可能有上述各類精神疾病的表現。

若懷疑家人有使用這些非法物質,可以注意其交友狀況,以及是否可以找到針筒,吸食用具等,並注意其精神症狀的出現與這些非法藥物使用及停止的時間關係,以利就醫時幫助醫師的診斷。

創傷後症候群:人若遭逢重大事故,例如大地震、空難、重大車禍、被強暴、長時間被家暴虐待等,常會有一段時間有急性壓力反應的症狀,包括失眠,噩夢,反覆回想事故情景,伴隨嚴重的身體不舒服,如心悸、胸悶、發抖,彷彿回到事故現場,焦慮、恍惚、憂鬱感,甚至出現死亡念頭,自殺意念及自殺行為,這些急性壓力反應通常經過家人親友的陪伴支持,事故本身傷害性的減少,會隨著時間經過而逐漸減緩。

若這些症狀沒有隨著時間減緩,噩夢及重覆回想仍不斷,伴隨焦慮及嚴重的身體不舒服一直持續,憂鬱情緒及罪惡感也沒有減少,甚至出現情緒麻木,對生活變得不在乎,憤世嫉俗,無法控制的暴怒等症狀,這樣的狀況稱為創傷後症候群。

建議若發生重大事故後有上述症狀,就應及早就醫,這樣可以預防創傷後症候群的發生,使事故對精神心理的傷害降到最低,共同陪伴走向康復之路。

 多少思覺失調症患者會再行兇?精神疾病被汙名化?    在2017年臺灣學者周愫嫻、吳建昌、李茂生教授等人綜合各研究的發現顯示,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殺人者比例不高,其中以思覺失調症、反社會人格、智能障礙較多。

陌生人殺人者中,僅有約5-7%類似疾病或障礙者。

這些數字顯示出,在嚴重的社會案件中,精神疾病者的犯罪率其實並沒有比一般人高,但卻因為被「特別標記」,才會形成比較危險的標籤。

   依兩千萬人口(排除兒童的人口),有思覺失調症的病人依百分之1的盛行率來算當有200,000的病人,會行兇殺人的病人寥寥無幾。

有下面6種條件的人才會造成可能對他人有暴力的行為包括:(1)沒有規則服藥(2)有嚴重症狀(3)沒有病識感(4)缺乏照顧(5)高度孤寂感(6)具有攻擊性頃向。

    能符合這6個條件的病人事實上也不一定每一個人都會有暴力殺人的可能。

每年3個個案發生殺人事件來看其發生的機會也只是70,000個人裡面有1位殺人的事件,也就是99.99%的病人都是不會殺人的。

媒體的報導往往化約為思覺失調症就是會行兇殺人的人,這是嚴重的污名化了思覺失調症的病人。

一般大眾缺乏對思覺失調症的了解也患了「思覺失調症等於行兇的人」的錯誤邏輯推理。

沒有思覺失調症的一般人發生兇殺的比例事實上是高於思覺失調症的病人。

 飲酒、用藥陷入精神症狀犯罪,難以證明需負完全刑責    倘若真是因為酒精或藥物使用的影響而發生犯罪行為,有沒有《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可能?意即行為人因使用酒精或藥物導致精神症狀,影響其辨識及判斷能力,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的狀況,應予不罰或減輕刑責,但因有刑法第19條第3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而仍須負擔完全的法律責任。

     酒精與其他精神作用藥物(以下簡稱藥物)的使用,例如:安非他命、海洛因、鎮靜安眠藥及新興毒品卡西酮等,對於情緒、行為、記憶、現實判斷能力及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會有什麼影響?而這些影響是否足以造成行為人的判斷能力異常或無法自控行為而導致犯罪行為?    酒精是在犯罪行為中最常出現的藥物,也最被廣泛研究,不同酒精濃度如何影響人的情緒、行為及認知功能,其影響程度多半是線性關係(濃度愈高,影響愈大),但對於長期飲酒或有病態性酩酊者,則需要做特別的考慮。

而安非他命或卡西酮等,對於情緒、行為及精神狀態的影響,卻未必與體內的濃度有線性關係。

不同的人,對身體中藥物濃度的感受性不同,相對於酒精,體內濃度愈高,對情緒、行為跟認知功能的影響愈大,可是安非他命跟卡西酮卻未必,有的人只用少少的劑量、時間也不長,就可能會有精神症狀,有的人用很高量,也不一定會有精神症狀的發生,個別差異甚大,且難以預測。

    這類案件多半事發突然、行為人多半陳述「我忘記了」、「不清楚」、「我醒來就在醫院/警察局」等,是司法精神鑑定中的困難個案。

而行為人過往的生活史、酒精和藥物使用狀況及前科資料等是非常重要的參考資料,事後遺忘是真是假,或者是否能夠等同於犯行時的精神狀態的推論,亦需要非常仔細地評估。

    過往的司法精神醫學討論中,我們發現精神鑑定的結果與法律的判決一致性常高達90%以上,也就是說法院通常會接受鑑定醫師的意見,來判斷行為人於犯行當時的責任能力,而酒精或藥物導致的精神障礙鑑定,是其中最容易出現判斷不一致的案件類型之一。

 《刑法》第19條在說什麼?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3項被稱為「原因自由行為」,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即有犯罪故意,利用喝酒或使用毒品等手段,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犯下罪行,即需排除前兩項不罰或減刑的適用條件,需視為有責任能力,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這裡提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正是臨床心理師法規範的重要業務權責之一。

不過,現行精神鑑定邏輯仍是以疾病分類為基礎,意即進行疾病診斷,再判斷該疾病是否有可能造成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此邏輯會遭遇兩個困境,一是容易將特定疾病污名化(例如:思覺失調症),即某疾病較易殺人。

另一是,經由判斷犯案當下精神疾病嚴重度,推估其心智功能是否有缺陷,此是一種間接推論。

首先,症狀嚴重度不一定等於心智缺陷程度,例如:慢性思覺失調症者的正性症狀(幻聽、妄想等)受藥物控制,但仍無法獨立生活或工作。

因為即使是症狀受藥物治療轉趨輕微者,其高階認知功能也可能有嚴重受損,例如:情緒調控與自我規律等。

這也說明非藥物治療的重要性。

    當一個嚴重犯罪行為發生時,我們除了照顧被害人提供服務,或在法庭上爭執行為人當下的精神狀態,鑑定有無意思能力外,我們能不能看到兩個受傷無助的家庭?我們能不能提早一步多做一些什麽?是否可以兼顧病患的人權、醫療照護,給予病患家庭支持,並預防犯罪被害,建構一個有效的安全網呢?    這是我們關心的議題,邀請朋友一起來參與,期待社會上更多人的參與,康復者與康復者家屬、服務精神障礙團體的心聲被聽見、被實現。

大家一起加油!! 參考資料康復之友聯盟: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心生活的出版品:精神健康你我他』實用手冊衛生福利部心理衛生專輯:認識精神疾病報導者:黃聿斐/吸毒弒母無罪背後,處在精神醫療與司法判決交界的多重困境 點閱數:4446 資料更新:109-10-0711:29 資料檢視:109-10-0711:29 回上一頁 ::: 單位介紹 心衛中心簡介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交通路線 粉絲專頁 LINE帳號 訊息區 最新消息 新聞稿 臺北市居家照護關懷中心【服務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報名專區 講座/活動 教育訓練 活動花絮 門診表 社區心理諮商服務 附設精神科門診 心理評量 簡式心情溫度計(BSRS-5) 長者憂鬱量表(GDS-15) 台灣工作者疲勞量表-個人相關過勞分量表 網路使用評量表 台灣人憂鬱問卷-憂鬱傾向篩檢量表 愛丁堡產後憂鬱量表(EPDS) 自填式華人飲酒問題篩檢問卷(CAGE) 資源地圖/列表 心理衛生資源地圖 精神醫療院所 心理諮商服務 機構附設心理諮商服務 心理治療(諮商)所 精神復健機構 酒癮治療服務機構 網癮治療服務機構 行為成癮治療諮詢 北臺區域心理衛生資源 性侵害事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 臺北市校園醫療網絡資源 衛教文宣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介紹 孕產期身心調適及憂鬱防治 親職教養/家庭及婚姻關係 友善職場/職場人際/工作壓力 老年生活調適/長者溝通互動 災後身心調適/創傷輔導 壓力調適/情緒管理 自我成長/人際互動 網路成癮/酒癮防治 性別議題/情感關係 憂鬱症議題/自殺防治議題 新移民身心調適 身心障礙家庭身心調適 警廣「心靈能量棒」廣播節目 檔案下載 轉介表單 其他 政令宣導 精神疾病及照護機構管理專區 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外部連結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 性別友善共融臺北--臺北市LGBT資訊專區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更新日期111-07-17 瀏覽人次..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版權所有請勿任意轉載作商業用途 Copyright©®2012-taipeicommunitymentalhealthcenter.allrightsreserve 建議使用瀏覽器IE6.0以上版本;最佳螢幕解析度:1024*768 地址:臺北市金山南路1段5號│諮詢專線:(02)3393-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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