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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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 目前線上:809人,瀏覽人次:66147269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第三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 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 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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