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組織目
附檔: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DOC
附表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檢察署員額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三章高等法院
第31條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第32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第34條
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候補法官調高等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準用之。
第35條
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第36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第37條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38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39條
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第40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第41條
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第43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第44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第45條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第46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最高法院
新聞公告 · 111-04-27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殺人未遂等罪案件新聞稿(111-刑大06) · 111-04-25 最高法院111年5月份民事開庭事件表 · 1...
- 2各級法院介紹 - 天秤座法律網
3、最高法院 目前我國的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
- 3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支持廢死、挺扁接任台南高分院院長
司法院9日將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預計討論台南高分院、新竹地方法院等間法院院長人事案,其中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將出任台南高分...
- 4「少數說」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將接掌台南高分院 - 自由時報
黃瑞華為台大法律所碩士,司法官學院21期結業,現為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黃2006年擔任宜蘭地院院長時,曾投書媒體,質疑當時的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 ...
- 5最高法院(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最高法院,簡稱最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中華民國的三終審機關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