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2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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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EN 第26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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