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2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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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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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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