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隨便搜身嗎?四種例外情形下的「無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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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達思智能科技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原創內容暨內容媒體業者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日本版新上線EnglishEdition簡體/正體2020/08/30,社會PhotoCredit: shutterstock 法操FOLLAW法操是一個司法監督媒體,將以檢調問題作為監督重點,揪出台灣大小案件的檢察官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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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支持根據報導,在高雄市一場婚禮上因為高達12萬元的禮金失竊,報警處理後警察竟然要求新郎、新娘等五名進出新娘房的人「脫衣受檢」,事後也被新娘秘書爆料到臉書上,不過警方則一再強調這是「同意搜索」並未違法。

同不同意會有什麼差別?警察搜索有什麼限制嗎?一起來看看吧!搜索有好幾種搜索是檢察機關為了發現被告(或嫌犯)的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的一種強制處分行為。

原則上搜索行為應該要使用搜索票,這稱為「有令狀搜索」或「有票搜索」,而搜索票則是需要在偵查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向該管法院聲請後取得,而且司法警察官需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可向法院聲請。

搜索票有應記載事項(《刑事訴訟法》128條),如有所欠缺則可以拒絕接受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不過當發生時間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急迫狀況,則例外可以使用「無令狀搜索」(或稱「無票搜索」),但是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否則就會變成是違法搜索。

四種例外情形下的「無票搜索」:(1)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觸及的處所。

這種以合法拘捕為前提,時間上緊隨於拘捕的搜索,立法用意在於,拘捕的被告也許身上攜有可能危及執法人員、或被告本身、或現場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

(2)逕行搜索──對「人」的搜索因逮捕、追躡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此種搜索准許範圍僅限於「住宅或其他處所」,以發現被告為目的,不得任意就人體無法躲藏之處為搜索,而被告身體的無令狀搜索另屬於附帶搜索的範疇。

(3)緊急搜索──對「物」的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僅檢察官能為此種蒐集、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司法警察不得自行發動。

(4)同意搜索對於沒有搜索票之法官、檢警等人員,仍同意其進行搜索,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

必須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

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可能會有強制罪的問題?除了《刑事訴訟法》上就搜索要各種要件有所規定之外,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亦規定警察職權之行使,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因此,如果警察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就要求「脫衣受檢」,除了會違反「同意搜索」的要件而違法之外,還可能會觸犯刑法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要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讓他人被迫做或不做某些事,就算是成立強制罪的要件,不過我國一般就強制罪還會審查是否有「實質違法性」存在,像只是因為打鬧而堵住門口不讓人進出,就會因為不具實質違法性而不用處罰。

所以如果警察未經過同意,並以搜查為由逼迫人以超出必要手段的方式行使職權,就很有可能觸犯強制罪,而且就算真的搜索到證物,也會因為使用違法搜索手段而導致證據不具證據能力、白忙一場。

雖然這起案件最後新郎有出面說明,當時警察其實並未要求他們脫掉衣服,脫衣的行為純粹是自己為了避嫌而為,爆料者應該是有所誤解。

不過現在警察機關動輒詢問是否接受「同意搜索」的情況仍然時有所聞,大家應瞭解「同意搜索」要出自誠摯地同意才行,而且還可以在過程中隨時反悔表示拒絕警察繼續搜索行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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