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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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

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 ... 跳到主要內容 ::: 假釋-教育百科 詞條檢索 全文檢索 音讀檢索 切換漢語拼音鍵盤 切換注音小鍵盤| 關閉 小提醒: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聲母 韻母 詞條名稱:假釋 假 ㄐ ㄧ ㄚ ˇ 釋 ㄕ ˋ jiǎshì 教學輔助 切換來源 ToggleDropdow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ㄐㄧㄚ ㄕ 漢語拼音: jiǎshì 解釋: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稱為「假釋」。

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則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例】他獲得假釋後,立志重新做人,不再重蹈覆轍。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稱為「假釋」。

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則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例】他獲得假釋後,立志重新做人,不再重蹈覆轍。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ㄐㄧㄚ ㄕ 漢語拼音: jiǎshì 解釋: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行措施。

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良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

但受刑人出獄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行措施。

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良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

但受刑人出獄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arole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

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

  依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者,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

依刑法之相關規定,經諭知緩刑、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或判死刑、罰金者,不得申請假釋。

  2.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得申請假釋。

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須有悛悔之實據: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其表現優良、有悔悟誠意者,方得申請。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毋須經法院裁判。

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經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

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其目的與假釋相似,高仰止於〔刑法總論〕中,將二者區分如下:  1.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2.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

  3.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假釋則不經裁判,而由法務部核准。

  4.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緩刑得付保護管束。

  5.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6.假釋期,無期徒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緩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須經裁判之宣告。

  7.假釋期滿,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得為累犯之前科;緩刑期滿,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不得為累犯之前科。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

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

  依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者,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

依刑法之相關規定,經諭知緩刑、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或判死刑、罰金者,不得申請假釋。

  2.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得申請假釋。

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須有悛悔之實據: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其表現優良、有悔悟誠意者,方得申請。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毋須經法院裁判。

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經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

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其目的與假釋相似,高仰止於〔刑法總論〕中,將二者區分如下:  1.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2.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

  3.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假釋則不經裁判,而由法務部核准。

  4.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緩刑得付保護管束。

  5.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6.假釋期,無期徒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緩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須經裁判之宣告。

  7.假釋期滿,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得為累犯之前科;緩刑期滿,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不得為累犯之前科。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相關閩南語 假釋 詞條功能 轉寄詞條 錯誤通報 友善列印 推薦關聯詞 × 轉寄詞條 請輸入您想要寄送的對象Email,如果1人以上,請使用,分隔 取消 送出 × 錯誤通報 請輸入錯誤原因,我們會送相關人士審核,感謝您的參與 取消 送出 × 推薦關聯詞 請推薦與本項詞條之意義相同但名稱有差異的詞條 取消 送出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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