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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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1151號函修正第3、4、10、11點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10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發布日期】109.11.10【發布機關】最高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70000658號函訂定公布全文16點【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674號函修正公布全文16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1151號函修正第3、4、10、11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10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179號函修正第3、10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109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806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最高法院10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院民事事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院法官會議、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依本要點行之。

  分案,由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主持,並監督處理有關分案事宜。

分案庭長(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他輪值庭長(審判長)代理之。

第2點   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民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第四點第(一)、(二)、(三)款之事件外,應先送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事件,依第三點分案方式分案。

但本要點另有規定或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3點   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經審查未審結及第四點所列之事件,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暨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四次以上之事件,由分案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審查股分案:   依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輪值當月承辦股不參與(一)、(二)之分案。

第4點   下列事件,不送審查股審查:   (一)勞動事件。

  (二)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事件。

  (三)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或對於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限制。

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案。

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第5點   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勞動事件,由勞動專庭法官分受之。

  2.智慧財產事件為一獨立輪次,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按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易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1.2.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審查股分案:   1.由辦理全股法官按審查輪次表輪辦為原則;輪值審查法官異動,依次遞補。

  2.每月由二位法官輪值,以一庭一位法官為原則。

  3.未辦理全股之法官,不參與審查事件。

  4.法官調院未滿一年者,不辦理審查事件。

但曾調院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三)1.輪值審查之法官,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應保留空籤至次月分案時加入抽籤。

  2.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3.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之輪次。

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四)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

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但承辦庭得依第三點第(三)款4.後段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1.、2.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六)第三點第(三)款3.之事件及依本點第(四)款應由原承辦股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第6點   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按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行抽籤。

已分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3.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審查股分案:   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各星期一為之。

但得提前一週分送案卷。

  (四)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後,機動調整之。

第7點   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審判長及法官得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人員應製作分案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第8點   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三)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

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理;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除另編卷外,亦應先送辦理。

  (四)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第9點   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休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以上年度法官每月普通訴字、抗字、聲字事件平均分案件數為停分件數,分別於上、下半年按月停分。

  2.各股停分期間抽籤排定,一庭於同月超過二人停分者,第三人應重新抽籤。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未滿,已達停分件數者,恢復正常分案。

  (二)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請假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

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限。

  3.停分者應於下次分案全部減分,當次分案不足減分時,順延至下次分案減分。

  (三)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請假日數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計算:   1.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3.庭長或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主持裁判評議。

  (四)第(二)、(三)款之停分件數得合併計算。

  (五)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普通事件五件。

  (六)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七)因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離職日前一個月起停止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八)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

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亦同。

第10點   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二)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抵。

  (四)法官依第八點第(六)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一件。

  (五)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六)1.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訴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抗字或聲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第11點   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輪辦審查事件結案件數未達標準者,每少二件,補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

於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四)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第12點   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日非當月1日者,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二件(底案),分三個月平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三個月補分。

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第13點   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第14點   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民事庭會議核備。

第15點   本要點經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條文:::【法規內容】 第1點   本院民事事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院法官會議、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依本要點行之。

  分案,由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主持,並監督處理有關分案事宜。

分案庭長(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他輪值庭長(審判長)代理之。

  分案作業人員由辦理分案之民事科長及民事科分案股書記官擔任。

第2點   分案作業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民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應先送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或事件有第四點所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三點分案方式分案。

但本要點另有規定或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3點   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依第二點經審查未審結且非屬(二)、(三)、(四)各款所列之事件,除有第四點情事外,依收案先後,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等,訴或上訴已全部撤回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民事科分案股依收案先後,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民事庭庭長以台職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除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程序辦理外,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上訴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輪值審查庭(股):   1.一般上訴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依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不參與(一)、(二)之分案。

  2.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仍參與(一)、(二)、(三)之分案。

   --109年3月1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依第二點經審查未審結且非屬(二)、(三)、(四)各款所列之事件,除有第四點情事外,依收案先後,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等,訴或上訴已全部撤回,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民事科分案股依收案先後,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民事庭庭長以台職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除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程序辦理外,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上訴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輪值審查庭(股):   1.一般上訴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依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不參與(一)、(二)之分案。

  2.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仍參與(一)、(二)、(三)之分案。

   --108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依第二點經審查未審結且非屬(二)、(三)、(四)各款所列之事件,除有第四點情事外,依收案先後,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民事科分案股依收案先後,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除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程序辦理外,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上訴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輪值審查庭(股):   1.一般上訴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依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不參與(一)、(二)之分案。

  2.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平均分送當月輪值承辦股辦理,輪值當月仍參與(一)、(二)、(三)之分案。

第4點   下列事件,應提前分案:   (一)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事件。

  (二)久懸事件(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未結)。

  (三)重大事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或重大金融、經濟、選舉事件)   (四)社會矚目事件。

  (五)停止執行事件。

  (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事件。

  (七)移轉管轄事件。

  (八)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或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九)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十)再審(不含聲請再審)事件。

  (十一)簡易事件。

  (十二)法官退科之事件。

  (十三)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   (十四)聲請管收事件   (十五)停止訴訟程序事件   (十六)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十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   (十八)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事件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或對於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限制。

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案。

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108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下列事件,應提前分案:   (一)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事件。

  (二)久懸事件(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未結)。

  (三)重大事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或重大金融、經濟、選舉事件)   (四)社會矚目事件。

  (五)停止執行事件。

  (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事件。

  (七)移轉管轄事件。

  (八)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或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九)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十)再審(不含聲請再審)事件。

  (十一)簡易事件。

  (十二)法官退科之事件。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限制。

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案。

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第5點   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智慧財產事件為一獨立輪次,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按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由全體法官平均分受之。

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易而受影響。

  2.普通事件:上開1.以外之事件(包括1.事件有關聲請法官迴避或對於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提起再審之訴事件),由全體法官平均分受之。

  (二)輪值審查庭(股)分案:   1.由辦理全股法官按審查輪次表輪辦為原則;輪值審查法官職務異動,依次遞補。

  2.每月由二位法官輪值,以一庭一位法官為原則。

  3.非辦理全股之法官,不參與審查事件。

  4.法官調院未滿一年者,不辦理審查事件。

但曾調院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三)1.輪值一般上訴事件審查之法官,當月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但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應保留空籤至次月分案時加入抽籤。

  2.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一個月以上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3.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之輪次。

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四)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

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三)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6.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五)第三點第(三)款1.、2.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官不受分事件時,依第(一)款分案原則辦理。

  (六)第三點第(三)款3.之事件及依第(四)款3.應由原承辦股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輪分各庭辦理。

第6點   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日。

  2.民事科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單送交分案科長,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以各股當次分案件數為限,除有第三點第(三)款1.、2.情形外,應依序按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行抽籤。

已分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作業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送卷登記簿交主辦法官簽收。

  (二)按庭輪分、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日。

  (三)輪值審查庭(股):   1.一般上訴事件: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各星期一為之。

但得提前一週分送案卷予輪值主辦法官。

  2.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每月分案三次,於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為之。

  (四)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作業人員報經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後,機動調整之。

第7點   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審判長及法官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作業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作業人員應製作分案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科長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第8點   分受事件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訴字(含台上字、台再字、台簡上字)事件:每股每月計分十件,第一週分案六件,第二週分案四件。

  2.抗字(含台抗字、台簡抗字)事件:每股每月計分四件,第一週分案二件,第二週分案二件。

  3.聲字(含台聲字、台簡聲字)事件:每股每月計分三件,於第二週分案。

  4.上列字別事件件數不足者,以訴字事件一件、抗字事件二件、聲字事件三件之比例折算。

  (二)按庭輪分、分原承辦股事件:於分案送卷日前完成初步審查之事件,全部分出。

  (三)審查分案:   1.一般上訴事件:   (1)每股每月分一百二十件,每週分三十件。

新案不足者,以存科舊案補足。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件數經法官會議決議酌減者,按比例計分審查事件。

  2.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   (1)不限件數,於分案送卷日前完成初步審查之事件,全部分出。

  (2)輪值審查法官,不停止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四)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五)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六)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

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理;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除另編卷外,亦應先送辦理。

  (七)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八)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九)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庭員一人續行辦理。

第9點   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休假、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計算停分件數:   1.請假一日,停分普通事件一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

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限。

  3.前一年度保留之休假,可併入本年度累計。

但應依該年度實際在本院任職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

  4.休假停分件數,以該年度實際在本院任職日數與休假日數比例計算,最多三十件。

但以在本院任職期間保留之休假日數停分者,不在此限。

  5.計算請假停分件數,以分案作業當週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手續者為準。

逾時者,順延至下次分案時減分。

  (二)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各字別折算後之十三件、工作日二十一天及請假日數之比例計算;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1.病假。

但以連續三日以上,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者為限。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3.庭長或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主持裁判評議。

  (三)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普通事件五件。

  (四)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五)因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離職日前一個月起停止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六)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

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亦同。

第10點   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一般上訴事件審查:一個月審結超過二十六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每增二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不足二件者,以一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當月一般分案件數經法官會議決議酌減者,比例計算結案基數。

  (二)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審查:   1.審結簡易程序上訴事件二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2.審結簡易及家事非訟程序抗告、再抗告事件一件,抵分抗告普通事件一件。

  (三)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3.輪分全部撤回事件,因不發生全部撤回效力,續行辦理結案者。

  (四)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五)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抵。

  (六)多分或加分事件:分受件數逾當次應分件數,或於分案日外分受事件者,依其多分受事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抵分之。

  (七)法官依第八點第(九)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一件。

  (八)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九)第八點第(一)款1.之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三件;第八點第(一)款2.或3.之事件,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三件。

  (十)第八點第(一)款1.之事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第八點第(一)款2.或3.之事件,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109年3月1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一般上訴事件審查:一個月審結超過二十六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每增二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不足二件者,以一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當月一般分案件數經法官會議決議酌減者,比例計算結案基數。

  (二)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審查:   1.審結簡易程序上訴事件二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2.審結簡易及家事非訟程序抗告、再抗告事件一件,抵分抗告普通事件一件。

  (三)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3.輪分全部撤回事件,因不發生全部撤回效力,續行辦理結案者。

  (四)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五)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其抗告事件以實體裁定終結一件者,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抵。

  (六)多分或加分事件:分受件數逾當次應分件數,或於分案日外分受事件者,依其多分受事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抵分之。

  (七)法官依第八點第(九)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一件。

  (八)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九)第八點第(一)款1.之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三件;第八點第(一)款2.或3.之事件,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三件。

  (十)第八點第(一)款1.之事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第八點第(一)款2.或3.之事件,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108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一)一般上訴事件審查:一個月審結超過二十六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每增二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不足二件者,以一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當月一般分案件數經法官會議決議酌減者,比例計算結案基數。

  (二)簡易及家事非訟事件審查:   1.審結簡易程序上訴事件二件(審結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一件以二件計),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2.審結簡易及家事非訟程序抗告、再抗告事件一件,抵分抗告普通事件一件。

  (三)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之情形,經分案庭長(審判長)認可者,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四)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五)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其抗告事件以實體裁定終結一件者,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抵。

  (六)多分或加分事件:分受件數逾當次應分件數,或於分案日外分受事件者,依其多分受事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抵分之。

  (七)法官依第八點第(九)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一件。

  (八)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第11點   於分案作業當週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已得停、抵分案之件數,自該次分案時起連續停、抵分。

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不停分。

   --108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停分或抵分   (一)自得停、抵分案時起連續停、抵分。

除第十點第(六)款情形外,法官如欲指定停、抵分案之時間及件數,應於分案作業當週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書面告知民事科分案股。

但以請假事由指定停分之時間不得在實際請假事由當月份之前。

  (二)獨立輪次分案事件經停分者,應保留其輪次空籤於下次應分案時加入抽籤。

第12點   補分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輪辦一般上訴審查事件之結案件數未滿該月份應審結之件數時,依第十點第(一)款之抵分原則補分。

  (三)分受事件少於當次應分件數者,依其少分受事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補分之。

  (四)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

於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五)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六)補分分案,由民事科分案股於每次分案前,列表送分案科長辦理。

第13點   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二件(底案),分三個月平均分受之。

  (三)休假停分件數,依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務日數比例計算。

第14點   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第15點   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民事庭會議核備。

第16點   本要點經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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