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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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章是針對妨害秘密罪的規範,主要是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不公開,如果他人予以侵犯,對個人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威脅,譬如揭露個人存款,會引發他人壞的 ... 刑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刑法》第28章是針對妨害秘密罪的規範,主要是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不公開,如果他人予以侵犯,對個人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威脅,譬如揭露個人存款,會引發他人壞的念頭(甘添貴,2010:180)。

關於本罪章的內容,林山田(2005:274)指出有以下幾種: 1.妨害文件秘密罪(§315)。

2.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

3.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I)。

4.加重竊錄罪(§315-2Ⅱ)。

5.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315-2Ⅲ)。

6.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316)。

7.洩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317)。

8.洩漏公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318)。

9.洩漏電腦秘密罪(§318-1)。

1.妨害文件秘密罪 沒有正當理由拆閱或隱匿他人密封的信函、文書或圖畫,或以其他方式偷窺內容者,將受到刑法妨害文件秘密罪之刑責。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想一想 小光寄的情書 老師看了情書的內容,是否違反刑法呢? 正確答案:是 說明: 老師未經過小惜的同意,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拆閱小惜的信件,已違反上述《刑法》第315條的規定。

2.窺視竊聽竊錄罪 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工具、設備、錄音、照相、錄影或以電磁等方式,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將會受到拘役或罰金的處罰。

《刑法》關於窺視竊聽竊錄罪的規定,可進一步區分為三種情形(林山田,2005:279-281): (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利用望遠鏡偷看他人在浴室中洗澡。

(2)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例如使用竊聽設備偷聽他人不願公開的談話內容。

(3)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用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上廁所。

想一想 小花是否可以在教室內架設錄影機做觀察記錄? 小花是否可以私自在辦公室裝置針孔式攝影機,觀察同事的辦公生活? 說明: 小花老師在教室裝設攝影機做觀察記錄,教室是公開的場所,小花老師若不將錄影內容公開發表,應不屬於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

不過還是建議小花老師可以告知學生,徵求學生的同意,也算是尊重學生的表現。

然而,小花老師私自在辦公室竊錄同事之問題,一般辦公室的生活不算是公開活動,小花未經他人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是有可能侵犯刑法的,不可不慎。

3.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加重竊錄罪、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 刑法關於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加重竊錄罪、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的規定種類如下(林山田,2005:285-288): (1)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例如,小宏為了營利目的,提供針孔攝影機給大冠,讓大冠可以偷拍學校女生在更衣室換衣服的情況。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例如,阿國為了散布目的,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前任女友與他人的性行為。

(3) 對於上述(1)或(2)的內容為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或者對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內容,為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

例如,阿國為了散布目的,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前任女友與他人的性行為,並且在網路上散布該影片。

(4) 未遂行為。

關於如何判斷未遂的行為,學者甘添貴(2010:192)提到: 以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之便利行為、竊錄行為或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之行為是否完成為準。

《刑法》第315-2條 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4.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 如果是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個人資料或隱私者,例如醫師、藥師、律師、心理師等,也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揭露他人的隱私。

舉例而言,甲為陳醫師的病患,在醫療過程中,陳醫師發現甲患有愛滋病,若陳醫師沒有正當理由洩漏甲的病情,則其將觸犯刑法第316條的規定。

《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基於業務上關係,上述所列之人比較容易獲得他人的秘密,因此,必須嚴加規範(林山田,2005:290)。

5.洩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工商秘密是指工業上或商業上的秘密,譬如產品的製造方法或食品的配製成分。

而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因業務上知悉或持有工商的秘密,舉例來說,依《證券交易法》第120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至於依契約不得洩漏因業務上知悉或持有工商的秘密,如員工基於契約關係,不得洩漏因業務上知道的公司產品的製造方式(甘添貴,2010,198-199)。

例如阿良在某軟體設計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後轉任另外一家公司,阿良將前公司的研發程式私下洩漏給新公司,將可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6.洩漏公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本罪是針對公務員或曾經擔任公務員而設的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之人員,因為職務關係而持有他人的資料,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揭露他人的隱私。

《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 而《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也有規定,除了對法律所載的特別人員及機關外,稅捐稽徵人員亦不得洩漏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給任何人,否則將依本條規定處罰之(甘添貴,2010:200-201)。

7.洩漏電腦秘密罪 本罪是處罰行為人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而獲得他人的秘密,卻沒有正當理由而洩密者。

舉例言之,小黃幫好朋友小陳修理電腦,打開電腦中的檔案,發現小陳的秘密,如果小黃沒有正當理由洩漏該秘密,就會構成本罪(甘添貴,2010:202-203)。

《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8.加重利用電腦之犯罪 本條是加重處罰的規定,立法理由認為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洩漏秘密的行為,往往會造成重大的損害,所以有必要嚴加規範(林山田,2005:293)。

《刑法》第318-2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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