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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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心理需要理論(basic psychological needs theory)為最基本的自我決定理論核心,此理論的研究者從增強內在動機和心理健康的社會環境著手,統整出三類 ...
自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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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一種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而在社會個案中的案主自我抉擇(clientself-determination)是一種最基本的價值,也是一種接納,讓案主自己做出一個抉擇,相信案主有潛力、能力做出一個好的抉擇和好的環境,前提是案主是有能力決定自己生活的人。
案主自決是社會個案工作中處遇效果的重要根據,需要案主自動自發的思考、省察自己、訂定計畫、自我決定與選擇,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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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theory,SDT
1.1主要觀點
1.1.1本能/需要理論
1.1.2認知理論
1.2相關理論
2自我決定與基本心理需要理論
2.1自主性autonomy
2.2能力感competence
2.3歸屬/關聯需要relatedness
3自我決定與行為動機
3.1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IM
3.1.1求知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know
3.1.2完成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accomplish
3.1.3體驗刺激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experiencestimulation
3.2外在動機extrinsicmotivationEM
3.2.1整合調節integratedregulation
3.2.2認同調節identifiedregulation
3.2.3內射調節introjectedregulation
3.2.4外在調節externalregulation
3.3無動機amotivation
4自我決定與專業助人者
5題目
6參考文獻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theory,SDT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theory,SDT)在20世紀80年代由DeciEdwardL.和RyanRichardM.美國心理學家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所提出,是一種關於人類自我決定行爲的動機過程的理論,此理論本身是個多向度且複雜融合其他理論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假設人類是一種積極的生物,生來具有心理成長和發展的趨向。
主要觀點
西方心理學在動機理論發展約有百年歷史,主要經歷三個時期,而DeciEdwardL.和RyanRichardM.等人所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是屬於第三個時期。
這一個階段融合了「本能/需要理論」與「認知理論」時期的兩個理論,多面相了解人類動機的本質,從真實自我的角度研究人的動機。
本能/需要理論
將人比喻為一個機器-制式化的運作,沒有感覺、意志的參與和運轉,完全由環境和活動去控制刺激,這一個階段的理論忽略了人類的自動性,而無法廣泛解釋人類的各個社會行為,則逐漸被之後的認知理論所取代。
認知理論
將人比喻為神-將人視為一個個體,有認知、理性、客觀、完全公正和全能,也特別關注這樣的過程;也把人當成是決策的訂定者。
相關理論
自我決定理論發展的過程,不是突然發現某一種新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是部分統合前人所發展的理論,再加以整理而變成一套知識體系。
其中之一就有有機辯証元理論(organismic-dialecticalmetatheory),此理論是由三個小型理論所組成-認知評價理論(cognitiveevaluatetheory,CET)[1]、有機整合理論(organismicintegrationtheory,OIT)[2]、因果定向理論(causalityorientationtheory)[3]提出對於人類的預先設想;有機辯証元理論將基本心理需求的概念重新定義,且深入研究人類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與基本心理需求的滿足程度的影響,更說明社會環境對於基本心理需求滿足程度的影響,所以,自我決定理論的建立要多虧了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在其他的理論中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自我決定與基本心理需要理論
基本心理需要理論(basicpsychologicalneedstheory)為最基本的自我決定理論核心,此理論的研究者從增強內在動機和心
理健康的社會環境著手,統整出三類人類基本存在的心理需求,這三種心理需要是:自主性(autonomy)、能力感(competence)、歸屬/關聯需要(relatedness)。
自主性autonomy
個體最需要的滿足為自我決定,而這種決定也是最重要的,若一個體在活動上自我決定的程度很高,那麼他所感受到的是內在歸因,也是出自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和選擇,並不是被強迫、威脅、非自願的時候;他可以掌握自己行為的感覺,這時他所參加的這個活動內部動機就很高。
能力感competence
個體相信自己能夠勝任他所參加的活動,對內在環境和外在環境都有操控的感覺,而為了獲得充足的能力感,通常會挑選較能夠與自己能力相等的任務和工作。
歸屬/關聯需要relatedness
個體在某個程度上是否能與他人產生情感連結,特別是在環境中能有充足的關愛、理解、支持與接納等等的情感連結時,這種連結的力量能夠使個體接受各種挑戰與困難,達到心理的滿足和成長的目的。
自我決定與行為動機
個體參與活動所知覺到的自我決定程度,而自我決定程度的多寡,分別為內在動機>外在動機>無動機。
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IM
所謂的內在動機是指所從事的行為的動機是對事物本身有興趣和從中得到樂趣,而且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去決定想要參加的活動,以下是內在動機的分類概念。
求知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know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得到新的知識、經驗的學習和探索技能,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
例如:排球選手參與排球的練習,是為了得到更多新的技能,和在場上的經驗學習及相關知識,從中得到滿足和愉悅。
完成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accomplish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嘗試去完成任務,創造新事物的成就感,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
例如:太陽馬戲團的團員克服困難,嘗試去完成各種的高難度動作及挑戰,得到觀眾的掌聲,而在參與活動時完成及超越的感覺能讓個體得到滿足和愉悅。
體驗刺激的內在動機intrinsicmotivationtoexperiencestimulation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得到興奮和刺激的感覺,而在參與活動中得到滿足和愉悅。
例如:衝浪者不斷的練習,為了得到速度及高度,和征服大海的快感,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
外在動機extrinsicmotivationEM
所謂的外在動機是指個體所從事行為的動機是受到外在環境發生情況的種種因素所影響,沒有受到自我決定知覺或透過自我行為的內化所影響,而去參與各項活動,以下是外在動機的四個分類型態。
用自我決定程度來排序此四種型態,整合調節>認同調節>自我決定動機>內射調節>外在調節。
整合調節integratedregulation
所謂整合調節是指,個體在參與活動時雖然不是自發性地去學習參與,但很願意去執行活動,而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有較高的自我規範[4],將參與活動與自我形成的概念及外在環境的影響加以整合,這種行為的動機型態也會較趨近於內在動機。
認同調節identifiedregulation
所謂的認同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是受到自我規範和自我決定去進行活動,不是受到外在環境所影響,例如:酬賞,而且個體認為自己參與活動對自我有很大的幫助,也認同參與活動目標的價值,與個體的目標相似。
內射調節introjectedregulation
所謂的内射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受到外在環境種種因素的影響,例如:重要他人的期望,而這種期望會讓個體產生負面情緒來形成動機,所以個體參與活動可能就會為了去除內疚感和罪惡感,而產生了外在動機。
外在調節externalregulation
所謂的外在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是受到外在環境因素影響,而產生行為動機,個體參與活動受到行為結果的外在增強,例如:酬賞或懲罰,並不是個體自我決定或選擇所產生的行為。
無動機amotivation
無動機是指個體覺得參與活動與結果缺乏聯結的時候,就會有無動機的現象產生;無動機的自我決定知覺程度最少,個體對於參與活動的目的或酬賞並沒有很大的興趣和期待,也覺得自己無法對於活動用行為去改變結果,更察覺了自己在活動中的沒有能力和無法掌控外在環境,進而放棄參與活動。
自我決定與專業助人者
根據Biestek的定義,案主自決是指社工實務的重點是要確定案主在個案過程中擁有決定和需要的自由抉擇或決策空間,而社工員在與個案工作的過程中,也有相對的義務要去尊重案主此一決定的權力或肯定的需要,還要引進各個適當的社區資源或倚重個人的力量,讓個人得以朝向自我引導的方向去發展。
美國社會工作協會將案主自決列為社會工作的倫理守則之一,強調社會工作人員應該盡一切努力去擴增案主自決的可能性。
(徐震,[2001]:67)
為了要促使案主積極參與活動的動機,工作者要做到以下的工作:
‧工作者必須要協助案主釐清自己的問題所在及他需要的幫助。
‧工作者要讓案主知道社區中有那些適當的資源可以去使用。
‧工作者要讓案主潛在的資源被發掘出來,進而去引導活動。
‧工作者能製造讓案主成長,解決自己問題的信賴關係的工作環境。
(謝秀芬,[2006]:27)
倫理原則中的自我決定權利
‧人的幸福權比另一個人的隱私、自我決定權重要。
基本福祉高於另一個人的自我決定權。
‧人的自我決定權比個人的幸福權重要。
自我決定權高於基本福祉。
實務上及倫理上常被視為可接受的干涉對象
‧兒虐個案,即使在知會的情況下,一般會認為兒童沒有能力自己做決定。
‧精神耗弱的個案,他們會無法沒有辦法完全理性,也沒有能力去做好的決定。
‧行為過於不可能完成或產生不可逆轉的結果。
例如:自殺。
‧暫時性的自由度干預而以確保未來的自主性。
(徐震,[2001]:73)
題目
案主自決原則是社會工作專業的核心價值之一,試問在下列那一情境下,社工師(員)可以介入案主自決的權利?
‧已成年的癌末病人表達欲放棄化療而接受安寧照護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為忠於自己的性別認同而欲做變性手術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欲殺害已分手的前男友以洩恨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因感人生無常而欲落髮為僧
本題出自:《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等別:高等考試類科:社會工作師科目: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參考文獻
‧《社會工作倫理》,徐震,李明政主編.--初版,台北市:五南,民90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1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二版,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5
‧《社會個案工作》,廖榮利著.--初版,台北市:幼獅,民57
‧施麗紅老人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行為初探-以自我決定理論析之社區發展季刊132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
‧動機、基本心理需求滿足與幸福感之關係-以DeciandRyan自我決定理論為基礎鍾孟玲國立彰化師範大學2010年國際體育運動與健康休閒發展趨勢研討會專刊
取自"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自我決定&oldid=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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