颺理生活法律-偷看別人手機犯法嗎?~刑法上「無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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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颺理法律事務所YoungLi 跳到主文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工程仲裁/智慧財產權/常年法律顧問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Feb18Tue202016:04 【颺理生活法律-偷看別人手機犯法嗎?~刑法上「無故」的定義~】 <> 大家都知道無故偷看他人手機基本上是觸法的,但今天若是「有故」偷看的話卻不一定觸法喔。

  曾經有一個案例,阿美懷疑丈夫阿輝有外遇,兩人於是發生爭執,阿美要求阿輝把手機交給她檢查,阿輝把臉書帳號登出、刪除密碼以後將手機交給阿美,沒想到阿美利用忘記密碼功能登入了阿輝的臉書帳號,果真發現裡面有阿輝與其他女生的親密對話,阿美就用自己的手機將阿輝的對話紀錄拍下來存證,準備拿來在離婚訴訟上使用。

請問:阿美以上登入阿輝臉書帳號拍下對話紀錄的行為,有無觸法?   解析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這兩條刑法規定,有一個共通點就是犯罪者必須要是「無故」,才會成立犯罪,至於怎麼樣算是「有故」呢? 以上面案例來說,阿美做這些行為,是因為夫妻一方在隱約知道對方可能有外遇情形下,本於查證對方有無違反婚姻義務的動機。

何況阿輝是自願將手機交給阿美查證,應該知道阿美會想盡辦法在手機裡找尋外遇證據的風險,況且阿美觀看阿輝的臉書對話訊息並拍照存證,目的在於未來官司中使用,如果與跟蹤、裝針孔攝影機、竊聽電話等全面監控的手段比較,可說是損害最小的手段。

所以就不是上面法條裡所謂的「無故」妨害秘密或「無故」侵入電腦的犯行,因而不成立犯罪。

看完以上解析,希望大家對刑法上「無故」的定義有一番了解,但要提醒各位的是:有故無故,一切還是要回歸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不要因為看了這篇文章就動手破解另一半的手機密碼啊!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颺理法律事務所 颺理法律事務所YoungLi 颺理法律事務所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心理測驗個人分類:刑事行不行此分類上一篇:【颺理法律小教室-關於贓物罪】 此分類下一篇:【颺理法律小教室-犯罪了,要關嗎?】 上一篇:【颺理時事法律-三個重點簡單了解防疫照顧假】 下一篇:【颺理時事報報-酒駕新制上路囉】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常見的訴訟迷思(1) 常見的訴訟迷思(1) 民事系列(3) 鄰里問題(3)消費糾紛(4)房屋買賣糾紛(1) 刑事佈告欄(1) 刑事行不行(17) 勞資糾紛(1) 勞資糾紛怎麼辦(7) 關於愛的543(3) 保護令(1)關於結婚(10)關於毛小孩(2) 日常生活會遇到的事(2) 當車禍來襲(7)食物的日常(0) 颺理律師專欄(4) 小郭律師碎碎念(2)威斯律師熱血專區(1)凱元律師說故事(1)蔡詠晴律師專欄(6) 法律小教室(2) 法律小教室(13)我要成為法律知識王(1) 錢錢財財巄底加(2) 債務系列懶人包(6)遺產爭不爭(3) 颺理沙龍講座(1)未分類文章(19) 最新留言 文章搜尋 月曆 « 一月2022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我的連結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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