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偷看另一半的手機了! - 陽陽與布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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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也是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範疇,最重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偷看對方手機簡訊, ... 陽陽與布痞 跳到主文 陽昇法律與黃金獵犬Boopee的部落格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24Mon201809:04 別再偷看另一半的手機了!         新北市蘇姓男子,去年初偷看小女友的手機,赫然發現女友在酒店上班,還與男客有曖昧簡訊。

蘇男妒火中燒,與女友大吵,並當著2名幼子的面,勒斃女友。

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將蘇男判刑9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6日宣判,仍認定蘇男犯「傷害致死罪」,但改加重判12年。

可上訴。

  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被對方要求查看手機內容,「你是不是不愛我?你不給我看,是不是你心裡有鬼?這樣叫我以後要怎麼信任你?」「這是我的隱私權!我不會看你的手機,你也不應該看我的手機。

」這樣的對話其實每天都在發生。

有時禁不住好奇心,趁對方不注意就偷看一下。

其實,好奇心是人的天性,尤其在面對感情的時候,到底他愛不愛我的不安全感,常常讓人想要知道、甚至掌握對方的一舉一動。

但是,雖然你跟另一半是親如一體的關係,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各自獨立的個體,享有隱私權,不能任意侵犯。

  偷看手機,其實不只是情感忠貞與否或道德問題,而是嚴肅的法律問題。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或是以其他方式窺探內容,都屬於「妨害秘密罪」之行為。

而依照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也是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範疇,最重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偷看對方手機簡訊,或是破解輸入對方手機密碼或是螢幕圖形鎖,都會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這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因此,情侶間還是別忘了要多多尊重彼此的隱私和生活空間!   不過,在某些婚姻觸礁的家庭,有時夫妻一方為了調查另一方有沒有外遇或通姦的時候,某些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會被認定並非「無故」而被允許。

大家都知道,外遇要告通姦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雖然不一定要抓姦在床,但通常還是要有相當的證據。

不過,大部分會去通姦的人,通常都不會是光明正大,唯恐天下不知,有時還會變裝、不然就是使用代號,隱密功夫都做得很好,而且外遇地點常常都不是在家中,而是發生在另一個房子中,加上徵信業者良莠不齊,另一半想要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實在不容易。

而現今科技發達,電腦、手機隨時記錄每個人的生活動態,不經意間就會留下記錄。

而夫妻共同住在一個屋簷之下,如此密切生活的關係,很難避免對方完全不會去看到你的手機或電腦上的內容。

所以法院認為查看他方配偶於電腦儲存資料中所得的資訊,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不違反比例原則,不會因為侵害隱私權在先而不能作為證據。

當然,法院對此種「不貞蒐證權」還是有所限縮的,逾越必要的限度還是會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在這個科技時代,想要知道對方一整天的行蹤非常容易,只需要加裝簡單的APP軟體,在對方車上安裝追蹤器,在家裡、車上裝設監視器,一切都將無所遁形。

但這些能幫助我們加深情感上的信任嗎?其實,感情的信任還是源自於你自己。

所以,別再要求查看對方的手機、電腦等個人信息了! 文章標籤 刑法 手機 侵犯隱私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政論人文個人分類:刑事追訴此分類上一篇:寵物晶片之重要性 此分類下一篇:網路簽賭不構成賭博罪嗎? 上一篇:權利車的法律問題 下一篇:㚈遇者拋棄子女監護權及賠付贍養費之協議書,有效嗎? 歷史上的今天 2020:交付存摺、信用卡成為詐騙使用,一定有罪嗎? 2019: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幾公克會有罪呢? 2017:夾不到的娃娃機 2015:友情值多少錢? 2014:太太變成植物人,先生得否請求離婚? 2013:愛狗人士的告白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文章搜尋 Boopee文庫 Boopee文庫 2022一月(5) 2021十二月(22) 2021十一月(22) 2021十月(17) 2021九月(13) 2021八月(21) 2021七月(24) 2021六月(24) 2021五月(16) 2021四月(11) 2021三月(13) 2021二月(15) 2021一月(21) 2020十二月(24) 2020十一月(21) 2020十月(20) 2020九月(24) 2020八月(21) 2020七月(23) 2020六月(20) 2020五月(21) 2020四月(22) 2020三月(21) 2020二月(22) 2020一月(17) 2019十二月(21) 2019十一月(20) 2019十月(25) 2019九月(24) 2019八月(28) 2019七月(28) 2019六月(23) 2019五月(26) 2019四月(25) 2019三月(30) 2019二月(21) 2019一月(22) 2018十二月(19) 2018十一月(22) 2018十月(25) 2018九月(21) 2018八月(23) 2018七月(24) 2018六月(18) 2018五月(23) 2018四月(19) 2018三月(23) 2018二月(20) 2018一月(22) 2017十二月(31) 2017十一月(18) 2017十月(18) 2017九月(17) 2017八月(18) 2017七月(16) 2017六月(17) 2017五月(20) 2017四月(18) 2017三月(20) 2017二月(15) 2017一月(19) 2016十二月(19) 2016十一月(16) 2016十月(18) 2016九月(16) 2016八月(19) 2016七月(21) 2016六月(23) 2016五月(16) 2016四月(7) 2016三月(14) 2016二月(9) 2016一月(10) 2015十二月(15) 2015十一月(6) 2015十月(6) 2015九月(6) 2015八月(12) 2015七月(7) 2015六月(6) 2015五月(4) 2015四月(11) 2015三月(16) 2015二月(15) 2015一月(20) 2014十二月(14) 2014十一月(23) 2014十月(25) 2014九月(22) 2014八月(21) 2014七月(20) 2014六月(22) 2014五月(24) 2014四月(20) 2014三月(24) 2014二月(11) 2014一月(14) 2013十二月(9) 2013十一月(4) 2013十月(9) 2013九月(7) 2013八月(13) 2013七月(3) 2013六月(4) 2013五月(5) 2013四月(4) 2013三月(5) 2013二月(5) 2013一月(10) 2012十二月(9) 2012十一月(13) 2012十月(6) 2012九月(12) 2012八月(7) 所有文章列表 月曆 « 一月2022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陽昇法律事務所 陽昇法律事務所網站陽昇法律事務所Facebook 文章分類 生活法律常識(12) 行政救濟(150)一般民事(288)刑事追訴(601)家事事件(136)消費糾紛(44)職場糾紛(131)交通違規(85)生活法律(119)商業交易(12)公司證交(12)醫療糾紛(11)土地爭議(34) 陽昇出版專區(2) 法律哲學《外遇森林》(4)法律小說《判罪》(9) 政府採購專區(49)智慧財產專區(117)個資法律專區(47)公寓大廈專區(38)TRF財金專欄(48)未分類文章(1) 最新留言 相簿幻燈片 部落格內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並非具體個案適用之依據;且非得直接或間接作為訴訟或非訴訟上使用,仍應依據具體個案事實,作正確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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