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年台上字第1020 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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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77 年民事部分)第1119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599-602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 年民事部分)第1233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裁判字號: 67年台上字第1020號 裁判日期: 民國67年04月19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77年民事部分)第111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599-602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33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92年民事部分)第1173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16-94年民事部分)第1086頁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925-926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要旨: 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具備,在第二審應以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 態定之。

上訴人之權利保護要件,雖於第一審起訴時具備,然至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時,已不備該項要件,法院仍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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