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3406號. 主旨:預告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3406號 主  旨:預告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

三、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95。

(四) 傳真:(02)8771-268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鴻源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草案總說明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以下簡稱本公園)範圍包括半屏山、大小龜山、壽山及旗後山等地區,面積一千一百二十二點六五四公頃,具有豐富生物資源及多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且原為高雄地區主要登山、健行、遊憩之重要場域,遊客眾多且遊憩活動類型多樣化,遊客長久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導致動物生態習性改變,嚴重危害生態平衡。

國家自然公園開園後,生物資源保育為重點目標,勸導遊客違規行為更為首要之務,亟需強化經營管理機制與效率,打造優質遊憩及休閒環境,以提升全方位便民服務品質;為落實經營管理及生態保育執法依據,爰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擬具「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草案。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草案 規     定 說     明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避免民眾破壞區內有奇特珊瑚礁石灰岩地質及溶蝕洞穴,或盜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等奇異岩石,以維護地形地物。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防止攤販聚集兜售行為,避免破壞環境清潔及影響觀瞻。

三、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避免野生動物遭受人為干擾、傷害,並進行預防性防止措施。

四、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避免遊客或登山團體任意設置標示物或擺設運動設施、桌椅等休憩設施,影響園區內生態及景觀。

五、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由於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炊煮食物等行為,將產生噪音、公共安全及製造垃圾,並衍生剩餘食物餵食動物,造成覓食習性改變、甚至攻擊人類等問題,為避免影響動物棲息及公眾安全,爰予明定禁止。

六、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本公園遊客眾多,遊憩活動型態多樣且頻繁,民眾常有違規私設休憩區及涼棚等行為,且任意私闢步道或捷徑造成生態環境、景觀之破壞,為避免破壞自然環境,爰予明定禁止。

七、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避免民眾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等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且造成生態及景觀之破壞。

八、禁止破壞任何公物及設施。

避免民眾任意破壞涼亭、座椅、棧道等遊憩服務設施。

九、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餵食臺灣獼猴或其他野生動物之行為,嚴重干擾其覓食習慣,漸失謀生本能,為避免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生態遭受破壞,爰予明定禁止。

十、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禁止民眾放生棄養或餵食貓狗行為,避免繁衍數量漸多,衍生公共衛生、人身安全,甚至攻擊危害野生動物等問題,以回復原有自然生態。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