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系列~『損害賠償之債--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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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 ...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Nov25Wed200908:59 民事法系列~『損害賠償之債--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

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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