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通過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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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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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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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賴于臻台北22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作出裁示,強調法律是人類智慧結晶、是社會規範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的防線,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各種犯罪型態有其規範,但必須與時俱進,譬如刑法過失致死罪,立法當時的交通工具沒有現在這麼大、這麼快,而犯罪態樣也因為人類型態不同,社會互動狀況不一,以至於各種犯罪型態也會有所不同。
蘇貞昌說,對於罪與責之間的規範,相當性是有必要的,現行刑法271條規定,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是地板,但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刑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這樣會造成中間有差距,這差距有其彌合銜接的必要。
蘇貞昌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法區分了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10年,這個最高的10年與殺人罪的10年就彌合銜接。
這個案子送司法院、立法院審議,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編輯:林淑媛)1100422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提供)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供)延伸閱讀太魯閣號事故花蓮地院裁定李義祥、華文好續押3個月過失致死起訴李義祥花蓮檢長俞秀端坦言「法律太輕了」違反危害告知、承攬管理釀太魯閣事故勞動部罰台鐵30萬太魯閣號肇事地點卡車輛非首次監造人員無作為太魯閣號事故屆滿100天善款發放逾9億元【獨家】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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