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276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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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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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276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4-23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第3748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
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
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侵
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五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
民法律感情不符,為避免此類公眾運輸或其他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爰擬具
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修正草案,於第二百七十六條區分其情節及侵
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另訂加重處罰規定,並於第一百八十三條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
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
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
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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