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借閱規則NCU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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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校畢業校友、退休人員、中大志工、圖書館之友及其他類型讀者,申請借書證及借書規則另訂之。
5、捐款本校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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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借閱規則NCURules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進入網站)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98.03.20 97學年度第2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0.26 99學年度第1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03.31 99學年度第2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6 101學年度第1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7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05.30 104學年度第2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資料除另有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其他經本校或本館核可之團體或個人,在取得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後,均可依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規定,借出本館所藏資料。
第二條 本館借書時間,除閉館日外,得於規定時間內,憑證件辦理館藏資料借閱手續。
寒暑假借書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第三條 借閱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如須委託他人代借,須備妥:借閱委託書、委託人借書證及受委託人證件。
讀者具多重身分者,得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借書證。
借書證取得方式規定如下,未列入之讀者類型、借閱權限及申請說明依本館規定或校方訂定之辦法辦理。
1、本校在學學生及交換生憑教務處核發之學生證作為借書證使用。
2、本校教師(含助教)、職員工(編制內職員、契約雇用人員、技工友等)、博士後研究及建教合作專任人員憑人事室核發之服務證為借書證。
除了非編制內教師(含訪問學者、兼任教師、榮譽教授等)外,每位教職員工及連續服務本校(含轉換單位年資)滿五年(含)以上者之非編制內專任助理,皆可為其配偶與直系眷屬申辦借書證,並為其保證人。
眷屬可攜帶身分證明及1吋照片乙張,填具「借書證申請單」,向本館申請借書證。
3、本校訪問學者、兼任教師得附聘書(函)影本及1吋照片乙張,由所屬系主任、所長任保證人兼聯絡人,填具「借書證申請單」申請借書證,惟借書證僅供聘期內使用。
4、本校畢業校友、退休人員、中大志工、圖書館之友及其他類型讀者,申請借書證及借書規則另訂之。
5、捐款本校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得依「國立中央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由秘書室代為申辦中大之友借書證。
第 四 條 館藏資料以每 1條碼計算為 1筆,借閱數量(含視聽室)及期限規定如下:
1、教師(含助教、本校訪問學者、榮譽教授、客座教授、兼任教師、博士後研究):至多60筆,借期60天。
國科會或建教等計畫購書借閱辦法另訂之。
有特殊研究需求者,得經本館同意,彈性調整借閱權限。
2、博士班學生、交換生:至多60筆,借期30天。
3、碩士班學生、交換生:至多40筆,借期30天。
4、大學部學生、交換生:至多20筆,借期30天。
5、職員工(含編制內職員、契約雇用人員、技工友等)、建教合作專任人員:至多30筆,借期30天。
6、教職員工眷屬:至多5筆,借期30天。
7、與本館簽訂館際合作之圖書館,其借書冊數及期限依締約條文之規定。
8、視聽室資料借閱數量及期限規定詳「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視聽資料室使用辦法」。
第五條 借書期限屆滿時,得依讀者類型申請續借1至3次,續借期限自辦理續借手續次日起算,如已有人預約,則不得續借。
續借期間如有人預約,借書人接獲本館通知後,應於7天內歸還,如未按期歸還,視同逾期處理。
第六條 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報失,若未經報失而為第三者所持用,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則依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凡屬本館核發借書證之讀者,借書證如不堪使用或遺失,須至本館申請換(補)發,並繳交製作工本費200元。
第八條 凡讀者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或辦理退證前須歸還所借資料及借書證,繳清罰款,否則本館不辦理離校、離職或代辦退保證金手續。
第九條 凡珍貴圖書、一般參考書、特藏、期刊、報紙、縮影資料、光碟檢索區之光碟片、中大書架區展示之圖書等,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出借。
第十條本校畢業論文及單張地圖於每日借書作業時間結束前4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2小時內歸還。
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者,視同逾期,以1小時為單位計算罰款,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罰款標準由本館公布。
第十一條借書到期不還,得由本館依逾期天數科以滯還金,逾期30天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各項借用權利。
滯還金計算標準由本館公布之。
第十二條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或其他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還借書。
第十三條凡讀者(包含須負連帶責任之保證人)所借資料,如有遺失、損毀嚴重或經3次催還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得暫停其借閱權利,並依資料所屬單位遺失賠償辦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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