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六條;增訂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60185185號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檢察 名  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六條;增訂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60185185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二、附表三,並自106年8月28日生效)(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60192145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並自106年10月27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084531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並自107年3月28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023001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並自107年7月11日生效)(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64627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二至附表四,並自108年2月20日生效)(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77435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08年6月11日生效)(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35495號公告修正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08年11月15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一-第一級毒品.pdf 附表二-第二級毒品.pdf 附表三-第三級毒品.pdf 附表四-第四級毒品.pdf 修正內容 [增訂] 第二條之二(毒品防制業務基金來源及用途)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增訂] 第三十一條之一(特定營業場所之防制措施)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 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 處罰之。

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 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 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修正]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 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關閉訊息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