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毒品來源@ 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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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供出毒品上手,若與其所涉犯罪之毒品無關,性質上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所為之告發,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減刑規定適用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以立法方式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期能早日破獲該案,並藉由落實該案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故被告供出之毒品上手,若與其所涉犯罪之毒品無關,既無助於該案之追查,性質上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所為之告發,要非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原判決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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