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遭判刑時何種情況才能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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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 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很少馬上把人關到監牢,大多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九、遭判刑時何種情況才能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如果沒錢繳罰金又不想被關時,有無其他方法? (一) 1.若犯罪情節屬輕微有悔意,並且條文中有記載得易科或併科罰金時,法官得依犯罪情節、犯罪人財力及犯罪所得,並有符合下列的要件者,給予易科罰金之裁判,亦即繳納一定金額之罰金給予司法機關作為替代手段即可免除其刑:(1) 所犯之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2) 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3) 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2.被告經法院審判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即可具狀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

聲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下:(1) 因「身體」關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

如是一看即可知殘疾者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2) 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書、有效之學生證等。

(3) 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單。

(4) 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

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二) 1.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很少馬上把人關到監牢,大多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

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

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2.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1) 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2) 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 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期繳納。

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次完納。

(4) 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 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 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7) 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8) 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通緝到案者,不再聲請分期繳納。

(三)如果真的沒錢繳納罰金又不想被關時,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是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的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為沒有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

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

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

但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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