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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一個廣泛應用的法律概念,在現代漢語中經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1]。

「權利」常簡稱為「權」,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

權利原本僅指人權,後來延伸出了非人類存在物(動植物、單細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權利概念。

[來源請求]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

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2],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3],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日語:箕作麟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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