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儀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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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教育部於2016 年8月18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2020年8月3日修正「學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學生服儀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240 一、題目:學生服儀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2006年12月《教育基本法》修正第8條及第15條,肯定學生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應受尊重。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教育部於2016年8月18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2020年8月3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第4項,理由謂以「有關學生服裝儀容管理予以刪除,另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納入規範之。

」於此同時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發布「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上述3原則第4點均揭示:「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 (二)臺灣青年民主協會於今年(2021年)1月13日發布「高中以下禦寒衣物外穿調查」,初步彙整統計結果發現,違反教育部規定的學校達84.3%。

除禦寒衣物外,許多學校亦限制學生戴圍巾須事先申請、禁止戴毛帽、手套等,皆違反教育部於本學期新訂服儀原則之要求。

2月臺灣青年民主協會接獲雲林縣淵明國中學生及畢業校友反映,學校至今仍對學生的髮型、鞋襪、內衣等服儀有嚴格規範。

該協會表示,根據淵明國中最新公布的校規,不僅限制女學生內衣要淡素色,還規定運動鞋底須是白色,襪子須超過踝骨等。

最具爭議的髮禁,雖已刪除「理平頭」字樣,但仍要求男生頭髮兩側及後面上推,禁止打層次;女生則是瀏海不得超過眉毛、兩側頭髮須往耳後收。

對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2021年1月15日發函重申,應遵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法制上仍有不足 1.缺乏法律規定或授權依據 髮式服裝管理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1條表達意見自由及第22條所保障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限制,應受憲法「法律保留」與「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必要性」等規範的審查。

然而經檢視髮式服裝管理與校園秩序、教育功能等正當目的實現並無必要關聯,亦不具手段必要性。

學校管教措施或校規若有關學生髮式之限制,事屬人身自由須以法律定之。

而服裝管理屬於其他權利限制則須另有法律的依據,或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始得為之,但目前相關法制仍欠缺上述之法律明文規定或具體明確授權。

2.行政命令不能直接限制基本人權 現今法令中有關學生髮式服裝規範者,僅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已廢止)所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有相關規定,《教師法》中並無「頭髮」或「服裝」之直接規範。

雖然依據現行《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第2項並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但依此概括規定僅能為細節性、技術性的管理措施。

在無具體明確規定或授權下,不能直接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更不應以違反髮式或服裝管理為由對學生施以懲戒,除非有教育上之其他必要理由。

(二)學生服儀相關規定應於教育基本法明文規範 1.管教意旨在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及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其意旨乃課予教師應善盡導正和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注意義務,而非權限之授與。

其次,從規範目的以言,管教學生目的在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故應以達成此項教育目的之方法而為,從而對於學生身體和心理均有重大影響之髮禁制服措施,自難謂合乎此項目的。

2.宜以法律規範並尋民主參與程序 《教師法》中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相關規範是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

個人之髮式及服裝涉及自我實現與人格開展自由,屬於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故應以權利主體之學生為考量。

況且學生自我實現乃是教育基本權的核心,學校之管理與規範也應以此為根本目的,並不因是否為公私立而有別。

對學生而言,透過民主參與方式決定服儀規定,也是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實現自我,並落實校園民主的重要學習內涵。

是以,建議有關學生髮式服裝之規範,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教育基本法》中規範,並明定應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訂定。

撰稿人:趙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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