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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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四)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 ... 目前線上:554人,瀏覽人次:68596556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 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 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 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 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 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 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 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 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 如班服、社團服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統一 規定: 1.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 式、校外參訪、校外受獎或參加競賽、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 等。

2.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或學校認可之其他運動服裝, 並應穿著運動鞋。

3.為維護實習或實驗安全,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應穿著實習、 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二)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 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應穿著學校校服;參加校內 其他活動者,得穿著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 ,以供查驗。

(三)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 校服。

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 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

(四)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 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五、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 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 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六、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 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 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七、學校得訂定較第四點及前點寬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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