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1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民國108 年05 月29 日, 一、過失致死罪與殺人罪,雖行為人主觀犯意不同,但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惟原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法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民國108年05月29日一、過失致死罪與殺人罪,雖行為人主觀犯意不同,但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惟原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與 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差過大,在部分個案上, 顯有不合理,而有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之必要。

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使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違反注意義務之 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列為本條文。

二、原過失致死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 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 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 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

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死亡結果, 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負較重之刑事責任。

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 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 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

再者,司法實務適用 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

而第一項已提高法定刑,法官 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已足資適用,爰刪除原第二 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