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須知(109/5/28更新) - 基隆關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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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進口貨物報關須知 一、申報人 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NX5105)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二、報關期限 (一)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進出口貨物得依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如承運貨物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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