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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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認定標準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低度開發國家,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特定低度開 發國家。

第 3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第 4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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