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 Mr. H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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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 1.無期徒刑執行逾7 年,有期徒刑逾3 分之1;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 月。

· 2.累進處遇進至2 級以上(適用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受 ... 跳至主要內容 關閉選單 線上服務顯示子選單 代寄匯票 代寄信件 儲值會員點數 暖心資源顯示子選單 獄所查詢 預約接見 法律協助顯示子選單 法扶機構 法服大使 其他資源顯示子選單 矯正機關常見收容問題 勒戒資源 更生機構 耕生商店 商業合作 答: 一、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矯正署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

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即當作已經執行完畢。

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送監執行。

二、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成年受刑人: 1.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1,累犯逾3分之;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

2.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3.有悛悔實據。

(二)少年受刑人: 1.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2.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適用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受徒刑執行學生)。

3.最近3個月內輔導(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學習(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

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有悛悔實據。

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

又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

但羈押日數超過1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刑期內。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後,再由機關陳報矯正署審查,經許可者,始得假釋。

但執行未滿6個月、重罪累犯、性侵犯經治療或輔導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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