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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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二、 拋棄繼承的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