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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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91年0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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