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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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之選定宜分散至各院校,且儘量以轄區附近院校為原則。

司法院應將各級法院檢送之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彙整製冊,送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司法院 第6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方式如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專業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推選相當人數之法官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列名造冊送司法院。

現職法官除初任或候補第一年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均得為候選人。

前項各法院應推選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各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之十分之二,候選人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選定相當人數之法學教授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經徵詢該法學教授同意後,列名造冊送司法院。

前項應選定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如下:一、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三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二人。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至二人。

法學教授之選定宜分散至各院校,且儘量以轄區附近院校為原則。

司法院應將各級法院檢送之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彙整製冊,送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由各該法院院長邀請該院庭長或法官二人以上在場,公開抽籤決定該件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評鑑事件終結時止。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法官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斟酌受評鑑人之審級等情形,決定委員之類別後抽籤。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訴訟轄區內各法院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均為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人數不足五人部分,自其訴訟轄區之院長、庭長及法官除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抽籤決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致無法作成決議時,各該法院院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

各該法院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事務時,由資深庭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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