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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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動員. 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動員 名  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二十五條(軍事動員準備)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 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 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修正] 第三十六條(參加演習而致傷病之給付)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 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 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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