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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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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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6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21條、第23條、第37條、第40條及
第47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國防/動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46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48
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
4號公告第14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
20日起改由「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依權責管轄)(中華
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9條第6款、第
23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30125872號公告第9條第7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
、第3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6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21條、第23條、第37條、第40條及
第4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
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修正]第六條(動員計畫之內容)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
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
,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
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
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
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
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
[修正]第九條(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權責歸屬)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修正]第十四條(宣導之方式)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
全之意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
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修正]第十五條(人員動員準備)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
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
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
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
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
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
法。
[修正]第二十一條(通信動員準備)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
、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
,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
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
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修正]第二十三條(外傷用藥品醫材動員準備)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
,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
會同國防部定之。
[修正]第三十七條(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
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
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
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
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修正]第四十條(獎勵及慰勞)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
勞。
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修正]第四十七條(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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