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依法設置勞工出勤紀錄,未設置或不符設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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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勞資糾紛、不動產爭議事件、家事親屬繼承案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物及遺產分割訴訟、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一般民刑案件訴訟代理、和解及調解代理、契約之撰擬,審閱與修正、個人及企業法律顧問、非訟及強制執行案件。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16Fri201614:27 雇主須依法設置勞工出勤紀錄,未設置或不符設置規範,小心勞檢開罰!-【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勞工出勤紀錄表可用來管控監督企業雇主是否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員工是否有超時上班等情,在勞資糾紛發生時,亦是重要的佐證,故法令明文雇主有設置及保存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小結:由上開法條可知,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依法可處以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雖有設置勞工出勤紀錄,但未記錄至分鐘,或是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推託拒絕,則依法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撰文:吳律師 文章標籤 員工上下班打卡 員工出勤 勞工上班工時 勞工出勤紀錄 勞工打卡 員工打卡 出勤紀錄 勞基法罰則 勞動檢查 勞資糾紛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出勤記錄保存五年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吳律師 【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吳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職場甘苦個人分類:勞資爭議-法律知識此分類上一篇:(一例一休修法)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究竟修正哪些條文?影響勞資雙方哪些權益?-【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此分類下一篇:雇主在哪些情況可單方對員工為終止勞動契約表示?老闆叫員工離職,一定要給資遣費嗎?-【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上一篇:(一例一休修法)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究竟修正哪些條文?影響勞資雙方哪些權益?-【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下一篇:從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不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論債權憑證時效【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分類 律師絮語(1)吳律師執業短語錄(1)民事債權債務-法律知識(2)勞資爭議-法律常識(2)刑事-法律常識(0)家事親屬繼承-法律常識(4)刑事-法律知識(3)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3)家事親屬繼承-法律知識(5)勞資爭議-法律知識(6)不動產/租賃-法律知識(5)消費爭議-法律知識(4)公寓大廈管理-法律知識(4)交通事故-法律知識(4)醫療爭議-法律知識(3)企業經營管理-法律知識(1)強制執行-法律知識(2)兩岸-法律知識(2)時事法律評析(1)未分類文章(1) 最新留言 文章搜尋 熱門文章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新聞交換(RSS)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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