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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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條項所保障之權利以「絕對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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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1》
內文
上一篇貼文丟了三個問題給各位,這就來說明一下,準備好了嗎?
為了讓同學更清楚的知道:拿到一則實例題時,該從哪兒想起?又該怎麼寫?這雖然沒有公式可言,但仍有一定的脈絡可循;可這個「脈絡」,又會隨著題型的不同而不同。
嗯~有點複雜。
這樣好了,我試著將「腦部活動」(也就是:這會兒你心裏究竟在想些什麼?以「Meditation」標示)和「擬答內容」(也就是:將腦子裏想的,轉化為文字)鉅細靡遺的寫下來,讓各位知道該從何「想」起?又該從何「寫」起?在寫解題書時,本來就有這個念頭,但礙於篇幅,很難辦到,那~就在這兒試試看效果如何囉。
喔~擬答後面的ps.是補充說明。
Onyourmark.Getset.Go!!
之前曾提過:債之關係,有兩大體系,一是契約,一是侵權行為;又因為私法自治原則,所以在檢討誰對誰可以主張什麼請求權(這樣的敘述,正是在問:當事人間有沒有債之關係發生)的時候,一定要先從契約關係著手。
這三個例子,就屬第三個最為單純,因為甲、丁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存在,只要檢討侵權行為就好了,所以就先從這個最簡單的例子說起吧:丁本來想跳樓自殺,但落於甲所有A屋的陽台上,導致A屋價值暴跌,甲可以對丁主張什麼權利?
(Meditation:既然是問~甲對丁有何權利可茲主張?就等於是問~是否有「債」之關係成立嘛;甲、丁之間又沒有契約關係存在,所以只須檢討是否有侵權行為之成立即可。
)
擬答:
一、按丁本想跳樓自殺,卻意外地落於甲所有的A屋,雖然沒有造成A屋之物理性結構的破壞,亦即並未造成「A屋」毀損滅失的結果,但A屋的「市場價值」因而大幅滑落,甲的整體財產因而減少,受有財產上損害。
甲得否向丁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財產上損害?端視丁之行為是否該當民法第184條之構成要件而定。
(ps.第一段,一定是個引言,直接點出本題的爭點,並帶出接下來的論述。
本題顯然在測驗考生對於侵權行為保障之客體-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了解程度,所以第一段的引言應直指問題的核心:丁的行為並沒有損害A屋的外觀和功能,但甲確實受有損害,丁該賠嗎?咦!看到這兒,你(妳)可能會問我:老師,妳怎麼知道本題的爭點是這個呢?Well~~這就是功力啊,如果書和資料看得夠多、觀念夠紮實,一定可以看得出來;但如果你(妳)從沒念過關於「凶宅」的文獻討論和實務見解,當然是雙手一攤~莫宰羊囉)
(Meditation:丁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很快速的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腦子裏閃過:客觀構成要件(須有「權利」受侵害、須有「損害「發生)和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或過失)裏,最有疑問的當然是「權利」,也就是~這算是侵害甲之「A屋所有權」嗎?)
二、丁之行為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構成要件
(一)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條項所保障之權利以「絕對權」為限。
而今丁跳樓自殺未遂,卻造成甲所有A屋之市場價值貶損,是否屬於對「A屋所有權」之侵害?誠有檢討之必要。
(ps.這就是「三段式論法」的大前提-法律規定)
(二)所謂「所有權」之侵害,其態樣可以包括:對於他人之所有物之物理上外觀、功能的破壞,妨礙他人所有權之行使與圓滿狀態、侵害所有權之歸屬等。
惟若未破壞他人之物的外觀或功能,僅使其市場價值貶損,多數實務和學說見解否認此乃侵害「所有權」之態樣;換言之,丁跳樓自殺未遂而落於A屋陽台,儘管造成A屋價值貶損的結果,但既未破壞A屋之外觀或功能、亦無妨礙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的行使與圓滿狀態,不構成對於A屋所有權之侵害。
(ps.三段式論法的小前提-案例事實,還有所謂「法律概念的涵攝」,也就是將大前提(法律規定)裏的重要觀念或要件挑出來,像本題的重要構成要件是何謂「權利」?何謂「所有權」?先說明其定義和態樣,再將案例事實包攝進去,說得白話一點,就是說明為什麼案例事實可以或不可以該當這個構成要件。
實例題的寫作,一定免不了要寫些「定義式」的文字,正如本段中的~侵害所有權的意義與態樣,念書的時候,凡是看到教科書裏出現這種定義式的文字,不需要真的用背的,但應該多看兩次;喔,多念法條也很有幫助。
看多了,就算寫不出這麼精確優美的文字,也可以寫得有七、八分像)
(三)因此,丁之行為並未侵害甲之A屋所有權,亦未侵害其他絕對權,雖造成甲受有財產上損害,仍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構成要件。
(ps.三段式論法的結論)
(ps.1.對於他人之所有物之物理上的外觀、功能的破壞,如: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2.妨礙他人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如:無權占有。
3.侵害所有權的歸屬,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使得所有人喪失所有權。
)
(Meditation:別忘了,還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尤其是這個問題就只考了侵權行為,就算是不一一檢討三種侵權行為類型,至少也得把最為相關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統統都檢討一下。
同時,第1項後段也是本題的重要爭點,只要看到被害人沒有「絕對權」受到侵害,一定要來檢討一下是否有「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純粹經濟上損失」。
侵權行為法的考題,都是醬考滴!)
三、丁之行為亦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構成要件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乃另一侵權行為之態樣: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並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所謂「利益」,意指權利以外,而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保護之利益,且不以具有財產上價值者為限。
(ps.Again!!大前提。
其中關於構成要件的說明,只要寫與本題有關的就好)
(二)而今甲所有之A屋,因為丁跳樓自殺未遂的行為,使得A屋的價值大幅貶損,此乃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並使甲的整體財產因而減少,受有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惟因本條項後段僅就「故意」行為予以規範,而丁跳樓自殺之目的,顯然不在於侵害甲之財產上利益,亦即丁並無侵害甲之財產利益的故意,所以仍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構成要件。
(ps.小前提: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的涵攝。
這兒最重要的爭點是:丁侵害的是甲之「財產上利益」,即A屋的市價貶損部分;至於甲所受的損害,則是整體財產因為A屋價值貶損而減少,此乃因「財產上利益」(客體)受侵害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即為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四、結論:甲不得對丁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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