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緊急搜索? · 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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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 ... 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 Introduction 序 推薦序人權律師帶著走 推薦序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刑事訴訟流程圖 前言 警察職權行使 警察以引誘、教唆他人犯罪的方式實施偵查,是否違法? 遇有警察行使職權之時,可否要求其證明身分? 警察到PUB、酒店等公眾出入場所能否查證在場所有人身分?又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警察實施酒測時,你可否拒絕摇下車窗受檢? 在何種情形之下,警察可以強制力對一般民眾實施管束? 警察人員依法或違法行使職權,對於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之時,人民有何種請求權? 搜索 什麼是搜索票,有何用途? 核發搜索票的程序為何?由誰進行聲請、由誰核發?負責該案的法官親自出馬,需否提出搜索票? 什麼是同意搜索? 什麼是附帶搜索? 什麼是緊急搜索? 搜索與臨檢有何區別? 進行搜索的時間有無限制?可否中斷? 關於進行搜索時的在場人,有何相關規定? 可否抗拒搜索?搜索時的強制處分規定為何? 搜索可否公開?關於搜索時的保密義務,有何相關規定? 搜索結束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拘捕 遭到警調機關拘捕時,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並說明逮捕原因之權利,如何行使? 如何行使緘默權? 自被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被移送至法院審問的權利,如何行使? 將自己被捕之訊息通知親友之權利,如何行使? 自被捕時起獲得律師到場陪同、協助的權利,如何行使? 當警察以協助、配合辦案或其他名義,口頭命令或邀請你隨他前往警察局或其他場所時,你有何種權利可以主張? 米蘭達原則、指認 什麼是「米蘭達原則」? 什麼是指認? 偵訊 當警方對你進行約談或偵訊時,你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當警方對你進行偵訊時,如何行使緘默權? 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的權利,在警方偵訊時如何行使? 要求警方在偵訊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權利,如何行使? 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如何行使? 請求警方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如何行使? 在偵訊時獲得通譯協助之權利,如何行使? 請求閱覽筆錄全文,並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記載之權利,如何行使? 若遭到警察刑求,該怎麼辦? 若遇到警方要求測謊,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在警局遇到警方開破案記者會或媒體(記者)採訪時,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若警方命令你到現場進行「現場模擬」,你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驗尿、吐氣、毛髮、指紋、照相、證據保全 警察可以違背你的意思採取你的指紋、掌紋、腳印或對你照相、測量身高嗎? 警察可以強制你作吐氣測試嗎? 警察可否強制採取你的毛髮、唾液、聲調? 警察可否強制採取你的尿液? 什麼是證據保全?你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緩起訴、簡易判決、職權不起訴、認罪協商 什麼是緩起訴?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何效果? 緩起訴期間被告違反檢察官命其遵守的事項,會有什麼結果? 什麼是職權不起訴?其效果如何?檢察官何時可為職權不起訴? 什麼是簡易判決,法院何時可為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之程序如何進行?被告受法院簡易判決後可否上訴? 什麼是協商程序判決?被告可以要求依照協商程序判決嗎?被告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協商? 法院可不可以不訊問被告、不向被告為權利告知,就逕依協商結果作成判決嗎? 被告可不可以事後後悔,撤銷協商之合意?什麼時候被告可以毀約? 檢察官可以就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與被告協商嗎? 如果與檢察官協商不成,被告在協商過程中說的話,會不會在法院審理時被當作認罪或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被告如何才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 被告如果同意協商,法院或檢察官是不是就不幫被告選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 被告對協商判決能不能上訴? 羈押 如果法院裁定羈押你,一次可以羈押多久時間?可不可以延長? 法院可以用什麼理由羈押你? 如果你不服法院羈押,你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在看守所中,你可不可以和親朋好友通信?親朋好友可不可以送你物品?可不可以找律師?可不可和律師討論案情? 看守所可以束縛你的身體嗎? 在哪些情況下,你可以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法院下令繳交的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 審判 進行刑事審判程序,被告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審判程序中如何委任律師進行辯護? 如何閱覽、抄錄審判程序之卷宗或證物? 被告可否請求增、刪或變更審判中製作之筆錄? 被告對法官訊問之事項,可否都保持緘默? 被告於審判中陳述虛偽事實是否另成立刑事偽證罪? 被告應如何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被告對於「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可如何主張權利? 被告可否請求與證人對質? 何謂共同被告?被告可否請求對質或詰問共同被告? 何謂交互詰問?可否不進行交互詰問? 被告可否拒卻法院所選任之鑑定人或通譯?應如何為之? 審判程序可否在被告未到庭時進行? 上訴和抗告 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誰可以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均得委任律師為之,若由律師代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較能保障被告權益?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得否提起抗告救濟? 執行 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是否就要立即執行? 在怎樣的情形下,執行刑罰可以易科罰金? 有罪徒刑判決之執行通知送達後,若要延期執行,應如何聲請? 若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後,因他案之執行無法於短時間執行原感訓處分時,他案執行完畢後,需否再執行感訓處分? 如果因犯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而於應到執行期日,未依期報到執行,其後並遭通緝時,則是否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七年後行刑權時效屆滿,就可以不再執行了? 少年事件處理法 什麼是少年保護事件?其適用之對象為何?範圍為何? 何謂保護處分?其內容及程序為何? 何謂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對象為何?程序為何? 法律扶助法 什麼是「法律扶助」? 你有權利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你符合無資力的要件,或者你是重罪被告,你是否還是有可能被拒絕法律扶助? 申請法律扶助,是否還要支付任合費用? 要是你申請法律扶助不被准許,要如何救濟? 如果你被准許了法律扶助,你可以自行選擇律師嗎?若不知道如何選擇,該怎麼辦? 如果與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發生爭執,或者不滿意他的服務,又該如何? 如果你是犯罪的被害人,加害人要脫產了,你想要凍結他的財產,但是又付不出法院「假扣押」要你提出的擔保金,在法律扶助法上你還有任何權利可以行使嗎? 身心障礙 智能障礙者疑涉犯罪被送到警局(或檢察署),家屬知道後應該怎麼辦? 身為社工人員,若被要求到警局、檢察署或法院去擔任智能障礙者刑事案件的輔佐人,你該做什麼? 附錄 附錄一、搜索筆錄範本 附錄二、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錄三、法律扶助申請條件 附錄四、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分會聯絡資料 PoweredbyGitBook 什麼是緊急搜索? 什麼是緊急搜索? 簡答 搜索票之核發,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免受非法搜索之侵害;但如果凡事均要求搜索,有時可能緩不濟急。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定之緊急情況下,可以容許檢警在沒有搜索票之情況下,進行搜索,事後再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對於搜索之合法性進行審酌。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以進行緊急搜索: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捕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4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且偵查中之檢察官有相當之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可以進行。

前述第一項到第三項之情形,檢察官、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均可發動、進行。

但第四項的情形,僅有檢察官可以發動,發動時當然亦可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執行搜索。

而緊急搜索之對象,與附帶搜索不同,僅只限於在「住宅或處所」進行緊急搜索。

另外,因為緊急搜索之發動要件,均涉及「有事實足認」或「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等要件,該要件是否構成,理論上仍有討論空間。

因此,刑訴法規定,緊急搜索後三日內,執行搜索之人員仍應報告法院,由法院來判斷緊急搜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法院認為合法,則不予撤銷該緊急搜索。

如法院認為並不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則會在5日內撤銷該搜索行為,此時,受撤銷裁定之緊急搜索所扣得之物品,均不可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呈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呈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延伸思考 依據緊急搜索之規定,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即可進行。

則警方可否依據某賓館過去曾發生之媒介色情案件,即以緊急搜索為由,入內搜索各樓層之房間?或要求各樓層房客開門、出示身分證件供查核?警方可否於每週進行一次緊急搜索?如第一次緊急搜索後並未發現犯罪情形,隔日可否基於相同理由,再進行一次緊急搜索?或者,連續五天進行緊急搜索,第五天終於發現犯罪證據?--像以上這些情形,皆已有違緊急搜索之規範意旨,更屬濫用緊急搜索之權力。

當然,警方有追緝犯罪之義務,但因緊急搜索對於人權之侵害頗大,實應謹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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