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8、129、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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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90年01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案由。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 記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9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 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 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前 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 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 不應准許者,得於三日內撤銷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7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 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5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 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0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

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0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警察官長。

、憲兵隊官長、士官。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 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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