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东: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 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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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东: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更新时间:2012-01-11 16:13:52. 作者: 徐向东. 自从康德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一直是人类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有效性问题。

徐向东: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选择字号:大 中小 本文共阅读1163次更新时间:2012-01-1116:13:52 进入专题: 经验主义   实在论   因果知识   ● 徐向东       自从康德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一直是人类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有效性问题。

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一直是我们探究认识论问题的最重要的源泉。

按照对于康德的某种理解﹐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要被看作人类理性对于经验的构造﹐亦即经验对象在人类知性中的先验综合构成。

给出对于'先验性'的某个合适理解﹐现代科学似乎极好地示范了康德的思路的基本合理性。

但是﹐这种状况在目前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

现代物理学在其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与经典物理学颇为不同。

其中﹐现代物理学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它超越了可观察的宏观世界﹐进入了人类没有直接的观察接近的微观领域中。

这个变化产生了这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能够声称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确定知识吗﹖如果我们在达到这样的知识上没有保证﹐那幺什么是科学的恰当目的﹖这是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比如说﹐建构经验论)的争论产生的一个主要背景。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van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

因此﹐在van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

van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

然而﹐在我对van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

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tothebest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

我认为van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说明相左。

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

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

W.Salmon和van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

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

当van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

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

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

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adequacy)的检验。

当van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

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

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一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

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

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

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

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

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

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

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

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coveringlawmodel)。

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

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

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

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

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

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

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

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

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

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

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

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

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Bromberger1965,1966;M.Scriven1959)。

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

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

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

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

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

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

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

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

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

"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

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

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

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

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

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

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

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

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

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

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

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

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

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

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

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

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二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

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nomic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

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

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

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

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

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

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

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

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

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Popper和P.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

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

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进入专题: 经验主义   实在论   因果知识   1 2 3 4 5 全文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哲学>外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142.html 文章来源:《哲学门》第2期 分享到新浪微博: 1 推荐 寄送给好友: 在方框中输入电子邮件地址,多个邮件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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