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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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侵占漂流物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 ...   回元照首頁 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書名 書號 作者 課程名稱 課程品號 出版社 適用範圍 雜誌館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教室 裁判時報 月旦實務選評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月旦財經法雜誌 月旦會計財稅 月旦醫事法 圖書館 元照讀書館 元照電子書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焦點判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刑事法類  公法類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04/06 侵占漂流物與竊盜罪之區分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侵占漂流物 關鍵詞:侵占漂流物 主旨 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侵占漂流物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該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漂流物罪。

林區管理處對林區竹木之實際管領力範圍,僅存在國有林區域內,竹木若在國有林地內時,林區管理處對其有支配與管領關係,惟該竹木因風災、水災等緣故,被沖離沿河川漂流至屬國有林區域之外,雖仍屬國有,然已脫離林區管理處對該竹木之支配管領範圍,而失其持有。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國有林區外將該漂流木取走,因非侵害管理人林區管理處之持有監督關係,尚難以竊盜罪責相繩。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侵占漂流物與竊盜罪之區分。

(二)選錄原因 以「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區分兩罪。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5號刑事判決亦採用是否仍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進行判斷:「……是其撿拾漂流木之地點自非森林法所保護之林地,所為自非屬侵害森林法保育森林資源之法益,且其撿拾漂流木之地點皆係位於河床處,是該等漂流木均已脫離林地範圍,則基於刑法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及依本院之決議與判例,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應以森林主、副產物留於林地者為限,應不包含因天災所分離之漂流木,方符法令之解釋,是其行為應難論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名,而應僅論以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對於漂流物之看法,認為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行為客體為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其又必須屬於他人之物,亦即非行為人單獨所有且亦非無主之物,而是否為他人所有,乃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加以認定;另有學者認為竊盜與侵占,從所有權犯罪的規範技術來看,竊盜罪乃是行為人為了主觀上的取得目的而實施竊取,即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對照之下,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客觀上已經形成持有地位,再對物易為所有。

兩者根本上的差別在於,所有意圖之取得所有作為竊盜罪的主觀不法要件,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的取得所有則是一項客觀不法要件。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涉及行為人在國有林區外將漂流木取走,究係成立竊盜罪或侵占漂流物罪。

選錄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

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

又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定有明文。

從而漂流至森林區域外之森林產品,既已脫離森林範圍,縱予以竊取,即無從依森林法竊盜之規定論處。

另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所謂漂流物,參酌該條規範之意旨,認遭水漂流之遺失物,凡已脫離本人之管領力範圍者,均屬之,至於該物於遭發現時究係尚在水上持續漂流,抑或已漂流至水邊固定在灘地而滯留,實非所問,蓋此等遭水漂流而遺失之物,已脫離本人之持有,俱應在本罪所稱漂流物範圍內,行為人具有不法之意圖,取得因漂流而脫離本人管領力範圍之物,即行成立侵占漂流物罪。

而刑法竊盜罪與侵占漂流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侵占漂流物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該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漂流物罪;即所謂竊盜須以竊取他人所持有或管領之物為成立要件,物之持有或有管領權人,若已失去持有或管領力,但未拋棄管領權,則為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至於河川管理機關因漂流木漂流至該管河川地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而得打撈清理漂流木,然此係基於管理河川、堤防、河床之目的,而非肇因於河川局對漂流木具有如何之持有關係,亦即不能因河川局依法有打撈清理漂流木之責任,即逕認其對漂流至轄區之漂流木具有支配管領關係,是則打撈清理漂流木之權責與漂流木支配管理關係尚屬二事,不能一談,此由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依漂流木所在位置,乃將河川管理機關納入打撈清理之管理機關;比對同點第5項規定,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無分漂流木所在位置,統一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亦可明瞭管領力歸屬情形。

林區管理處對林區竹木之實際管領力範圍,僅存在國有林區域內,竹木若在其原生地即國有林地內時,林區管理處對其有支配與管領關係,惟該竹木因風災、水災等緣故,被沖離沿河川漂流至屬國有林區域之外,雖仍屬國有,然已脫離林區管理處對該竹木之支配管領範圍,而失其持有。

從而縱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國有林區外將該漂流木取走,因非侵害管理人林區管理處之持有監督關係,尚難以竊盜罪責相繩。

延伸閱讀 周漾沂,財產犯罪中的持有概念:社會性歸屬的證立與運用,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6卷1期,2017年3月,269-338頁。

王效文,論侵占罪之持有與侵占行為,月旦法學雜誌,206期,2012年7月,221-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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