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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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動員準備,旨在統籌策劃戰時軍民所需重要物資、設施之獲得與運用,並辦理物力調查與規劃、供需協調簽證及重要物資積儲等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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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物資動員準備
第二十條物資動員準備,旨在統籌策劃戰時軍民所需重要物資、設施之獲得與運
用,並辦理物力調查與規劃、供需協調簽證及重要物資積儲等計畫作業
。
物力調查之作業要領及重要物資、設施品項,依物力調查實施辦法規定
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
有關糧食、食鹽、食
油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
戰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
量,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
強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
三個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
第二十二條為因應戰時國民基本生活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平時應選
定重要民生必需品項,訂定消費標準及配給、配售基本需求量,預為規
劃準備。
國軍及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
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軍眷、一般民眾實施實物配售,由物資動員準備方
案主管機關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及物資供應單位,全面完成配給、配售之
規劃與準備。
第二十三條依據國軍年度作戰計畫、軍事動員目標及戰耗預估,物資動員準備方案
主管機關應配合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準備分類計畫,完成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需求品量之調查與統計,並以契約方式辦理演訓事
宜。
軍需物資戰時得以徵購、徵用方式獲得,平時應依戰時狀況預作判斷,
完成簽證作業。
第二十四條為維持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居民戰時基本生活,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
管機關應指導福建省政府策訂金門、馬祖地區物資供應調節計畫,並得
作必要之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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