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定「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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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該局申請輸入許可,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資料填寫完整後,由該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自動核發許可證號碼,許可證號碼有校期限為6個 ... 受文者  本會全體會員 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速別  最速件 傳真:(02)2536-3328 密等  普通 日期  2020/9/14  承辦人:國內業務組  謝宗憲 發文字號  (109)貿進業字第01332號  電話:(02)2581-3521分機:453 正本  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定「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並自109年9月16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9月10日貿服字第1090152416A號函。

二、進口人輸入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及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依本作業要點向該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

(原則上醫用口罩、一般口罩、布口罩皆需要申報,惟紙口罩、泡棉口罩因不歸屬此兩項號列故不需要申報) 三、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該局申請輸入許可,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資料填寫完整後,由該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自動核發許可證號碼,許可證號碼有校期限為6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四、進口人輸入口罩後,應於海關放行日起,每週一於該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據實登錄口罩流向,必要時該局得派員檢查。

五、旨揭來函敬請參閱附加檔。

附加檔1.  貿服字第1090152416A號函 來文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理  事  長      黃       振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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