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變更為建地目之土地 -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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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政部營建署91.12.2營署都字第0910073207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請配合「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重建案」相關規定,研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與前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修正發布之上開施行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