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刑事訴訟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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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民國90 年01 月12 日 非現行法規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90年01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1-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 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 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 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 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1條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 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 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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