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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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違反刑罰法令之現行犯而言,其違反行政法令者,不包括在內,而刑法第十六條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以有正當理由者為限。

上訴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44年台上字第150號 裁判日期: 民國44年03月02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違反刑罰法令之現行犯而言,其違反行政 法令者,不包括在內,而刑法第十六條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以 有正當理由者為限。

上訴人明知告訴人非違反刑罰法令,而竟加以逮捕, 其理由自難謂為正當,與該條之情形自有未符。

2. 裁判字號: 36年特覆字第1678號 裁判日期: 民國36年06月16日 要旨: 刑法第十六條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 惡性者而言。

3. 裁判字號: 廢20年非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民國20年01月01日 要旨: 所謂不知法令,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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